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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法官解读民法典:是否接受格式条款,弱势方说了算

本站发表时间:[2020-06-10]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网络购物、公交出行、住房租赁等都涉及各式各样的合同。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占据了526条,可见其分量之重。

  亮点一:“绿色原则”引导理性环保消费

  “面对严重的生态危机,如何有效地利用资源并防止生态环境破坏,已成为民法典的重要使命,此次民法典首次将“绿色原则”规定为民事活动及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并且将旧物回收规定为合同的附属义务。”北京市必威体育: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

  民法典第9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此外,出卖人依据约定、法律、行必威体育:规的规定、诚信原则、交易习惯等在合同终止或使用年限届满后要履行回收义务,以提高重复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这是民法典关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体现,将“绿色原则”写入民法典体现了立法者对自然的敬畏,有利于引导民众形成节约、环保、绿色的消费习惯。

  亮点二:细化电子合同禁止商家任意反悔

  很多人离不开网购,但网络购物常常面临“强制退货”“损坏不赔”等多种困境。对此,民法典新增和细化了电子合同规则,不仅将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与传统书面合同具有相同的效力,同时规定买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即成立,禁止商家任意反悔。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491条则明确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例如,消费者以较低的价格通过网络购买商品,但商家以店铺设置错误、亏损巨大为由不肯发货,要求消费者取消订单,进而引发纠纷,此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已成立,商家不肯发货的行为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官解释说,针对网购商品何时完成交付的问题,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即买家“签收快递”时卖家才完成交付义务,物品在邮寄途中损毁的风险由卖家承担。比如,快递员未经买家同意擅自将商品放入快递柜,后买家取件时发现物品损毁引发纠纷,此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卖家并未完成交付义务,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换货或退款。

  此外,格式条款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可能走样变成“霸王条款”。对此,民法典加强了格式条款使用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对于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民法典第496条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例如,某视频网站会员被强制推送广告,投诉后网站却以消费者充值时已签署会员定制广告协议为由不予取消,此时消费者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网站未履行对定制广告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也就是说,尽管消费者签署了广告定制协议,但其并不知道自己被强加了义务,此时消费者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格式条款,可以拒绝网站提供的会员广告定制服务。

  亮点三:禁止物业断水电催交物业费

  为了应对业主与物业矛盾多发、小区管理混乱的情况,2020年5月1日《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对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规范物业收费和服务比例、私拉电线充电、高空抛物等问题作了规定,而新通过的民法典将物业服务合同新增为有名合同,将对物业服务人的规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民法典第942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同时,第943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第944条明确禁止物业服务人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只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北京市必威体育: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如若某小区居民因不满物业服务质量而未按时缴纳物业费,进而被物业公司停水、停电,此时居民可依据民法典要求物业公司即刻恢复供水供电。对于业主被催缴后仍未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提起诉讼或仲裁,但无权停水停电。

  前段时间,电视剧《安家》的热播让人们生动地了解了“房屋中介那些事儿”,其中饲料大王林老板私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跳单”行为让人气愤。为了维护中介行业的秩序,规范发展,民法典新增了中介合同,不仅确定了中介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还对其活动费用负担、中介报酬的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此外,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这就为规制委托人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私自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只要委托人委托了中介机构,利用其提供的信息源认识了买家、卖家或承租人,事后订立合同成交的,无论是否在中介的见证下签订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均需支付中介费。

  亮点四:限定借款利率严禁高利贷

  “校园贷”“套路贷”近年频发,犯罪行为人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利用高额利息的约定侵害群众权益。为此,民法典首次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条规定表明了国家对高利放贷日渐趋严的惩处态势。此前,我国有关高利贷的规范多通过司法解释体现,民法典的规定将有利于引导人们去正规机构借款,进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亮点五:细化客运合同对霸座说“不”

  近年来,乘客“霸座”“攻击司机”的事件屡有发生,为了维护正常的出行秩序,治理客运中的种种乱象,民法典细化了客运合同中旅客和承运人的义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其中,在第819条进一步规定了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也就是说,当自己的座位被霸占时,乘客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求列车管理人员强制霸座者归还座位。同时,旅客在乘车过程中不实施危险行为、确保安全,也是应尽必尽的义务。

  法官介绍,除上述变化以外,民法典还依据社会实际情况完善了租赁合同的规则、新增了优先承租权,根据民众实际需要在电力、电信和邮政等领域确立了“普遍服务”原则,应对疫情等时事完善了国家订货合同制度,借鉴司法解释增加了情势变更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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