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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投喂者为何要担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23]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袁京
  最近,一起因流浪狗伤人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引发社会关注: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昝某在回家途中被一条土狗撞残,民警发现当地居民万某经常喂养此狗。于是,昝某将万某告上法庭,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万某赔偿4万余元。这样的结果,让很多人疑惑,出于爱心收留、喂养流浪动物,为啥还要为流浪动物闯的祸埋单呢?
  “很多市民看到流浪动物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但流浪动物长期脱离人类控制,随处觅食,本身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没有约束措施,伤害事件不可避免。对于这些爱心人士,特别是一些有饲养经验的人来说,千万要认识到流浪动物的危险性,不应仅仅从行善角度考虑自己的行为。
  其实,生活中这样的事情并不少见。
  王某从小区14号楼附近经过时被狗咬伤,在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1416元。经查,咬伤王某的是一只流浪狗,此狗进入该小区已将近一年时间,并长期栖息在14号楼附近。在这段时间内,同小区居民杜某及其家人长期喂养此狗,并收留了该狗所生的小狗。法院最终判决杜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本案中,咬伤王某的确实是流浪狗,但杜某的喂养行为不可避免地让动物产生了食物依赖,使得它能长期生活在附近。杜某并未将该流浪狗约束于自己家中,形成占有的意思,本案中也不能排除其他人有偶尔的喂养行为。但关键在于杜某与该流浪狗之间形成了长期比较固定的喂养事实。虽然杜某是出于个人的怜悯心,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狗没有约束,不可避免会产生损害,对此杜某也应知晓。杜某作为喂养人,没有将流浪狗约束或者送到其他公益机构,而是任性而为,最终导致王某在经过时被咬伤,因此杜某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爱心帮助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根据帮助程度的不同,可以区分为爱心收留和善意投喂。
  爱心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将在爱心收养人和动物主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所谓无因管理就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爱心收养人可能会因该法律关系的建立,而对动物造成他人的损失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此时该动物的实际控制权是在无因管理人之下,同时为了方便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应由无因管理人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依据无因管理的规则,无因管理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动物主人追偿。
  没有收留他人遗弃、逃逸的流浪动物,只是出于爱心进行投喂时,善意投喂人与动物主人之间并未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此时,善意投喂人只是喂养,并没有想占有的意思,也没有意图或者实际获得利益,所以善意投喂人一般不应当承担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被投喂的流浪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而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仍为动物主人。
  不过,若善意投喂人长期投喂流浪动物,导致其在一定范围的长时间聚集,这种行为是对流浪动物的不规范救助行为,就像上述案例中的杜某。而且,投喂人未采取任何措施控制相关危险的发生,属于对于社会公众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由此产生的危险影响与被侵权人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此时,爱心人士就会因自己的不规范长期投喂行为而需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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