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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读:谎报、瞒报造成后果难逃追责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张蕾

  原标题:谎报、瞒报造成后果难逃追责

  北京一确诊病例刘某某在接受社区排查时,因否认有涉疫烤鸭店的就餐史,截至3月21日已导致5名家人感染。涉疫烤鸭店亦因未主动报告临时试工人员,未严格落实健康宝登记、体温检测等防疫措施,造成疫情传播扩散风险。目前,确诊病例刘某某及烤鸭店相关经营者均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警方立案侦查。北京必威体育:法院法官提醒:此事件给疫情防控工作涉及的相关人员再次敲响警钟。发现问题后,不要心存侥幸,谎报、瞒报行为一旦造成后果难逃追责。

  必威体育:法院法官助理李昊洋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明确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上述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李昊洋表示,不论是因隐瞒、缓报、谎报行程或伪造、变造核酸检测报告引起病毒传播或有严重传播风险的,还是因拒绝配合,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都有可能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新冠肺炎疫情自发生至今,因其传染性较强,已经造成了大量人员感染及严重的经济损失,故早在2020年1月20日,卫健委就已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李昊洋表示,虽然新冠肺炎属乙类传染病,但违反新冠肺炎防疫及管控政策的行为却属于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的“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李昊洋提醒,当前疫情形势依然严峻,需要我们保持定力和警惕。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应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北京市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规定,落实扫码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市民出入公共场所,亦应主动扫码登记,方便查找溯源。发现问题后,不要心存侥幸,应第一时间与社区取得联系,既对自己负责,也对家人和身边的人负责。否则一旦出现问题,不但会对自己和他人的工作、生活带来影响,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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