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党建 > 法学研究

杀死强奸犯的处罚与清朝律例编纂

——以嘉庆二十四年李何氏捆缚戳伤致死强奸未遂的周得佶案为视角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文基

  曾经通奸的妇女悔过拒奸,杀死强奸犯,可以减轻处罚,而未曾通奸的妇女,拒奸杀人,《大清律例》并未规定减轻处罚,上述规定是否合理?司法人员办理案件时如何处理?能否因此提议修改编纂律例?不妨看一下嘉庆二十四年(公元1819年)大理寺在会签时提出异议、经刑部上报、皇帝批准新编律例予以减轻处罚的李何氏将强奸未遂的周得佶捆缚戳伤致死案。

  李何氏是四川省人,丈夫名叫李成荣。李成荣雇周得佶在家做工,但并不存在主仆身份,他们之间仍然平等称呼。周得佶心怀鬼胎,趁李成荣外出,捻李何氏的手调戏她。李何氏严厉责骂周得佶。李成荣回家后,李何氏告诉他周得佶懒惰不好好干活,怂恿丈夫将他打发走,因为害羞,她没告诉丈夫对方调戏自己的事。李成荣答应了妻子的意见,但因周得佶预领了工钱,就表示等工钱扣完后打发他走。

  没想到,当天夜里,周得佶再次调戏李何氏。李何氏严厉拒绝,大声责骂,周得佶就将李何氏抱住。李何氏不能脱身,就顺手拿起割草刀,戳伤周得佶的右胳膊、右手背,周得佶疼痛难忍,松手逃跑。不料李成荣闻声赶来,将周得佶抓住。李成荣问明情由,怒不可遏,取来棍棒一顿猛打,打伤周得佶的左乳等处。李成荣命令妻子取来绳子,捆住周得佶的双手,等待天亮后报送官府。

  同院居住的郑登富听到声响赶来,也责备周得佶的行为不端。但周得佶不认赃,扬言到官府一定要牵扯李何氏,让她出丑。李何氏气愤难忍,又拿刀戳周得佶的右臀部与肾囊,导致周得佶死亡。

  人命关天,县、府衙门查明案情,将案件上报给四川总督。总督查明,《大清律例》规定,曾经通奸的妇女悔过自新,拒绝通奸,证据确凿,后被威逼强奸,将强奸犯杀死的,依照擅自杀死有罪者的律条规定,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一百,流放一千里。杀死奸夫,属捆绑后殴打致死的,按照并非当即杀死者论处。因此,将李何氏依照罪人已经被捕,而擅自杀死的律条规定,判处绞监候,上报刑部审批。

  刑部经审查认为,李何氏一案,缘于抗拒强奸,并非当即杀死奸夫。依照本夫(被强奸者的丈夫)擅自杀死意图强奸未遂的罪人的律条规定,无论是当即杀死,还是事后杀死,都判处绞监候。况且,妇女杀死强奸未遂的罪人,并非当即杀死的,一向依照律例判处绞刑。因此,刑部商定,将李何氏拟定为绞监候,将案件移送法司会议讨论签发。

  出人意料的是,法司会议并没有按部就班地画圈了事。大理寺有人对案件提出异议,认为《大清律例》规定,男性抗拒强奸杀人的,依照斗杀的律条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同时,曾经通奸的妇女悔过拒绝,被威逼强奸,将强奸犯杀死的,依照擅自杀死罪人的律条规定,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或流刑。李何氏案中,周得佶多次威逼强奸,李何氏多次抗拒强奸,周得佶案发被捆绑,还逞凶辱骂威胁,李何氏羞忿难忍,刺死周得佶,对比上述情形,她更加情有可原,更应该对她减轻处罚。

  因大理寺提出异议,案件又回到刑部。面对大理寺的异议,刑部官员们再次详细查询律例,男性抗拒强奸杀人的律条规定,应该考虑死者是否比凶手年长10岁以上,以及有没有死者生前的供述作为确切证据,死者的亲属是否有证词作为凭证等情节,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流刑、斩监候、绞监候等。不是全部减轻判处流刑,也不能作为妇女抗拒强奸定罪量刑的依据。

  至于律例中,妇女曾经通奸,悔过拒绝,在被威逼强奸时,杀死强奸犯的,案件处理时,一向不论是否当即杀死,都依照擅自杀死罪人的律条规定,减轻一等处罚。但未曾通奸、因为抗拒强奸杀死强奸犯的妇女,反而因为没有当即杀死,仍然判处绞监候,似乎并不公平。仔细查看历年成案,对此判处绞监候的很多,也有依照擅自杀死罪人判处绞监候的规定减轻一等处罚的。归根结底,是因为律例没有明确规定,因而案件的办理并不一致。

  刑部官员们斟酌,妇女抗拒强奸,事情暧昧,擅自杀死罪人的律条,包含谋杀与故杀,一旦减等处罚,不论是判处军刑、流刑、徒刑、杖刑,都能收取赎金释放,就担心妇女因为其他原因发生纷争,在杀死对方后,再托词强奸,以避重就轻。也有被人调戏,已经允许通奸,因为被旁人遇见,就嫁祸于调戏者,商量共同杀死他。对此,抗拒强奸的情节并不确切,其杀人的罪行也难以减轻处罚,因此,律例并没有妇女拒奸杀人减轻处罚的条文。

  只是妇女最看重名节,而律例尤其注重惩罚奸淫凶手,如果拿激于义愤的贞节妇女,为奸淫妇女的强奸犯偿命,同时,曾经通奸,又悔过拒奸,杀死强奸犯的妇女,反而得以从宽处理,减轻处罚。两相比较,也不能显示出公平,无助于树立贞节风尚。

  刑部官员经过共同商量提议,以后处理妇女抗拒强奸杀人案,当即杀死强奸犯的,不论被杀的是强奸犯还是通奸犯,都不追究妇女本人的责任。如果将案犯捆绑后再次殴打,或将其按倒多次殴打,不是当即杀死的,被杀者是通奸犯,就依照擅自杀死罪人的规定,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被杀者是强奸犯的,再减轻一等,判处杖一百,徒刑三年,都依照律条准予交钱赎罪。仍然命令承审案件的官员,接到报案后,认真讯问邻居及共同居住者,获得确切证据与真实情况。杜绝串通供词,弄虚作假,避重就轻,以便防范无端杀人,杜绝狡诈串供。

  至于李何氏案,死者是意图强奸的罪人,虽并非当即杀死,但已向李何氏的同院邻居郑登富取得在场目击的确切供词,案件没有其他原因,应依照上述新律条判处流刑,并准许交钱赎罪。刑部将上述情况报告给嘉庆皇帝。

  嘉庆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刑部接到圣旨,指出彰显国家刑法,是为辅助教育百姓,妇女最为看重的是名节,旧律例规定,曾经通奸的妇女,悔过拒绝,被威逼强奸,杀死强奸犯的,都依照擅自杀死罪人的律条规定减轻一等处罚,判处杖刑、流刑。而未曾通奸的妇女,因为抗拒强奸擅自杀死强奸犯,反倒判处绞监候,于情于法都不公平。

  本案中的李何氏,因为抗拒强奸杀死周得佶,刑部起初拟定为绞监候,大理寺在讨论会签时,提出减轻处罚,提议非常正确,刑部官员因此认真斟酌,奏请修改律例,办理得十分合适。同意将上述提议编入《大清律例》。李何氏案,就依照新律例办理。至于大理寺官员,是谁首先倡导对该案提出异议,应该如实上报,并上报吏部讨论处理。

  曾经通奸者拒奸杀人可减轻处罚,未曾通奸者拒奸杀人不能减轻处罚,即使在我们这些事后诸葛亮看来,也不合情不合理。但《大清律例》是如此规定的,一般官员只能对号入座,依葫芦画瓢地进行处理。难能可贵的是,大理寺在讨论会签李何氏拒奸杀死周得佶一案时,是认真思考,分析比较,提出异议。对此,嘉庆皇帝在圣旨中也要求指名道姓,表彰奖励,十分必要。这告诫我们,司法工作有时关乎人的性命,不能麻木不仁,人云亦云,而要认真负责,敢于担当。

  从制度层面看,这也反映出清朝法司会议的作用。平心而论,可能刑部里面也有官员看出了上述问题,但官大一级压死人,内部人员难以对本部门的处理意见提出异议。而大理寺则不同,与刑部不属同一部门,官员可以毫无顾虑,提出自己完全不同的意见。这是清朝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对案件把关的意义所在。

  真理是相对的,没有百分之百正确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是成文法的天生缺陷,对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合理、需完善的地方,司法者要认真思考,依法提议,促进法律的健全完善。这或许是三百年前的案件给我们的启迪。

  (作者单位: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