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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的创新与完善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2]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共计526个条文,几乎占民法典1260个条文的“半壁江山”,可谓“浓墨重彩”。合同编共分为三个分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在原来的合同法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紧跟新时代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生活的热点问题,可谓亮点纷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与现行合同法的规定主要有哪些变化?

  一是体例安排有变化。合同法采取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设置,总共23章;民法典合同编草案采取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的体例设置,总共29章。

  二是一般规定有变化。合同法的一般规定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基本原则;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的一般规定主要是调整范围、合同解释。基本原则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基本规定。

  三是合同保全有变化。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即代位权和撤销权,共计三个条文,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保全独立成章,扩展到8个条文。

  四是典型合同有变化。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了19种有名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六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增加了准合同,规定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合同法无此规定。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回应了哪些民生热点问题?

  一是规制了“霸座”“强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近年来,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公交车上攻击司机强夺方向盘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条件运输旅客。  草案同时明确,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此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二是禁止高利放贷。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问题突出,高利放贷现象普遍,一旦资金链断裂,造成多少民众“家破人亡”,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为此,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是规范和保护业主权利。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让其“名正言顺”。近年来,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的各类纠纷屡见不鲜。针对物业服务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更好保护业主的知情权,便于业主对物业服务事项予以监督,合同编草案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公布服务信息。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体现了怎样的立法理念和精神?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一定能够正确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是体现了关注民生,回应社会热点。诸如限制“霸座”、禁止高利放贷、便于小微企业融资、物业服务等。

  二是体现了尊重意思自治原则。合同编中不少条款遵循了合同主体“约定优先”,突出了意思自治。

  三是体现了承继与创新并重。合同编在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的修订,吸纳了司法解释中的精华,借鉴了两大法系的经验,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合同编草案。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是对现行合同法的系统编订、纂修和完善,有哪些突出亮点?

  一是千呼万唤“情势变更”始出来。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早已适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价格波动较大,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履行,明显对一方当事人不公平。为此,最高法院通过对个案的批复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合同法制定时,情势变更是否入法,争议很大。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造成许多合同不能履行,为此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确立了情势变更的适用。

  今年以来,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诸多合同难以履行,既属于不可抗力,也有因情势变更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是保理合同“名正言顺”。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在有名合同中增加了保理合同,给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该章的六个条文依次规定了保理的定义、虚构应收账款、保理人对债务人的通知、有追索权的保理、无追索权的保理以及应收账款的重复转让问题。不过,就其本质而言,保理其实无非是一种债权转让,受让人通知、追索权及重复让与的问题,其实依据债权让与的规则均可解决。

  三是保证方式回归“从前”。我们知道,保证责任方式可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在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担保法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由于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不问原因,“不能履行”则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由此可见,对于保证人来说,连带保证责任显然是加大了责任承担。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合理,连带保证人由于没有先诉抗辩权,其责任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因此,不应采取推定的方式。显然,一般保证是原则,连带保证只是例外。

  四是合伙合同“有章可循”。常言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因合伙引发的纠纷并不少见,当事人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用了十二个条文,对合伙合同进行规制,处理合伙合同纠纷有法可依,相信会减少不少纠纷。

  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好民法典合同编,有哪些意见建议?

  民法典的通过指日可待,民法典的实施为期不远。民法典为司法公正裁判民事案件提供重要裁判依据和裁判规则。因此说,一是要加大学习力度,正确理解每个法条温涵的法理,知道理解法律到位。二是要结合个案适用法律到位,确保法律适用正确。三是结合审判工作,做好普法宣传,确保民法典宣讲到位。

  (作者是首届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南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 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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