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党建 > 法学研究

主管权和管辖权异议并存时的司法审查及处理

本站发表时间:[2020-07-24]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陶然

  近年来,管辖权异议案件逐年上升,不可否认,存在当事人为了节约诉讼成本、恶意拖延诉讼以及出于地方保护等因素。正确处理管辖权异议,关系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是正确裁判案件的前提,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证。然而,不同被告分别提出主管权和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因为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对该种情况的审查及处理,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因此,统一和规范该类情况的审查和处理,有利于有效推进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提升司法公信力和裁判一致性。

  司法实践中,不同被告分别提出主管权和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及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处理方式为,首先应审查管辖权异议,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可以先确定哪一个法院具有管辖权,再由实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来解决主管问题,即解决纠纷是否应由法院受理。第二种处理方式为,首先审查主管异议,决定是否由法院主管。主管权和管辖权具有先后逻辑关系。有主管权方才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审查即隐含有人民法院应当具有主管权之前提。如果属于法院主管,再行具体落实管辖问题,即应该由哪一个法院受理的问题。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属于仲裁委管辖,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即可,无须再审查管辖权异议,从而有效推进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

  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条第四项,受案范围(主管权)和管辖(管辖权)均在受诉人民法院的立案审查范围内。关于上述两种处理方式,笔者同意第二种,理由如下:

  首先、从两者的关系上看。主管权涉及案件是否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是解决民事纠纷问题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具体指人民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及仲裁机构在解决民事纠纷问题上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涉及具体由哪个人民法院对案件有审判权,是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审判权的组织体制、公民诉权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基本问题的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两者具有先后逻辑关系,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主管的进一步落实。有主管权方才有管辖权,管辖权的审查即隐含有人民法院应当具有主管权之前提。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将管辖权置于主管权之前,实属本末倒置。

  其次,从设置的目的上看。管辖权异议与主管权异议虽均为诉讼异议,但二者设置目的迥异。主管问题涉及的是法院对相关争议有无审判权,是外部关系问题。管辖权异议则是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法院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旨在解决法院内部审判工作分工,系内部问题。一旦一方当事人主张主管权异议,法院必须审查仲裁约定的效力,在确定仲裁约定无效前提下,法院才能行使主管权,进而确定本院是否有管辖权。

  最后,从诉讼效率上看。当事人同时提出主管异议和管辖权异议,先行审查主管异议,如果属于法院主管,再行具体落实管辖问题。如果不属于法院主管,属于仲裁委管辖,应依法驳回原告起诉,此时无须再审查管辖异议。由此可以有效推进纠纷的高效、实质化解,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如已确定人民法院无主管权,仍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进行主管权审查,势必将诉讼拖入无休止的异议和上诉程序中,最终回头还要审查主管异议,导致诉讼拖沓冗长,浪费宝贵的司法资源,也不利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实无此必要。

  综上,从主管权和管辖权两者的关系、设置的目的、诉讼效率三个角度进行分析,笔者认为,一个民事纠纷或者争议只有在法院主管确定后,才需要明确具体的管辖法院。当不同被告分别提出主管权和管辖权异议时,应当首先审查主管异议,决定是否由法院主管,以节省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

  (作者单位系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
2024-03-29 09:22:44 - [User Error]:Open file failed, file=/home/wwwroot/default/data/autoClearCache.lock [file]:/home/wwwroot/default/inc/func/2.php[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