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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富有论证性和说服力的司法论证体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3]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姚树举

  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论证,构建富有论证性和说服力的司法论证体系,有助于必威体育:队伍自觉运用逻辑方法进一步提高司法、执法办案能力,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更多优质法治产品。

  一、运用归纳推理发现反常现象,证明危害行为的原因性要素与危害结果具有相关性

  首先,运用归纳推理,考察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相关对象。归纳推理是从特定事例或者事实概括出一般结论的过程。运用归纳推理认定犯罪事实,需要考察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相关对象。如果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相关对象的数目有限,且逐一考察该全部对象具有可行性,应当运用完全归纳推理,确保推理结论的可靠性。在最高检第65号指导性案例中,可以运用完全归纳推理证明某基金公司其他所有证券交易员登录查询账号次数均小于或者基本持平于登录个人账号次数;分别归纳王鹏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期间和之前,同案犯操作的他人证券账户交易行为与某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趋同度、成交金额等,得出相应推理结论。

  其次,通过比对归纳推理结论,发现反常现象。反常现象可能蕴含原因,通常可以作为探究因果关系的考量要素。需要注意的是,反常现象并非都蕴含原因;关键在于,反常现象是否能够得到合理解释。

  最后,证明危害行为的原因性要素与危害结果具有相关性。根据逻辑原理,只要能够确定单个因素,该因素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造成关键性差别,亦即,如果存在该因素,考察的现象就发生,如果不存在该因素,考察的现象就不发生,那么该单个因素与该考察现象之间具有相关性。在最高检第65号指导性案例中,单个因素是王鹏是否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考察现象是同案犯实际控制账户与某基金公司证券交易趋同度,考察现象随单个因素变化。据此,可以认定王鹏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条件与同案犯实际控制账户进行高趋同证券交易之间具有相关性。

  二、根据相关性进行溯因论证,运用间接证明方法排除合理怀疑

  一般地,相关性可以作为确立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需要注意的是,两个现象之间具有相关性,是判断其因果关系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由于关联现象可以有多种可能、多种解释,因此,两个现象具有相关性,并不足以充分地推断其因果关系,还要合理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判断一现象是另一现象的原因。

  首先,排除同案犯根据自己分析判断,进行多次高趋同证券交易的合理怀疑。同案犯辩解其买卖股票全靠自己分析判断,但是根据其知识背景、从业经历等,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和经验,结合证券市场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经验常识,能够排除同案犯根据自己分析判断进行多次高趋同证券交易的可能性。检察官可以运用归谬法反驳其辩解:如果同案犯确系根据自己分析判断进行多次高趋同证券交易,那么其应当具备股票投资人的知识背景和经验;但是,同案犯并不具备相关知识背景和经验;因此,同案犯并非根据自己分析判断进行多次高趋同证券交易。

  其次,排除其他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合理怀疑。一是证券交易员的账号只能在本人电脑上登录,具有唯一性,结合调取的某基金债券交易工作区现场图,可以判断王鹏的电脑只有王鹏一人使用;二是通过调查同案犯的亲友关系,同案犯均称不认识除王鹏外的某基金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三是调查买卖股票的资金来源及获利去向,同案犯实际控制账户的证券交易资金来源于三被告人,且王鹏与同案犯及其控制账户之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记录。现有证据能够排除第三方因素使本案被告人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相关证券交易。

  最后,排除偶然相关的合理怀疑。认定两个现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避免将偶然相关当作因果关系。两个现象之间具有相关性,可能仅是偶然相关,不能据此认定两个现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充分考虑被告人辩解和辩护意见,建构富有论证性的刑事指控体系

  其一,指控和证明犯罪,既要证明有罪主张,又要充分考虑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检察官应当判断并论证辩解理由、辩护意见是否符合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在检例第65号中,运用溯因论证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充分审查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考虑是否存在更有说服力的替代性解释,是否能够削弱、反驳有罪指控的论证体系。如果无罪辩解、辩护意见具有合理性,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同时,对于不合理的被告人辩解和辩护意见,检察官应当予以反驳。

  其二,运用逻辑方法建构刑事指控体系,应当自觉避免谬误。一是运用归纳推理,应当注意避免“轻率概括”“以偏概全”谬误。为了提高归纳推理结论的可靠性,检察官应当尽量考察每一对象,检验是否存在反例。例如,如果有其他证券交易员登录查询账号次数也明显多于登录个人账号次数,就会削弱甚至推翻“王鹏登录查询账号次数不合理地多于登录个人账号次数”这一归纳推理结论。二是运用溯因论证,应当避免虚假原因谬误。如果未经排除其他可能原因,不得把一现象的可能原因认定为原因;如果一现象由多种原因共同引起,不得把其一原因认定为唯一原因。

  其三,刑事指控体系应当满足可接受性、相关性和充分性。一是遵循可接受性原则,确保论证前提真实。虚假前提或者未经证实的前提,不能作为论证理由。同时,重视审查单一证据是否自相矛盾,证据之间、证据与论证结论之间是否相互矛盾,确保论证体系的融贯性。二是遵循相关性原则。前提与结论只有满足相关性,才能为结论提供逻辑支持。在检例第65号中,检察机关遵循相关性原则,提出补充侦查意见,调取、运用相关证据证明主张。三是遵循充分性原则。对于刑事案件,充分性原则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否则,应当不折不扣地依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