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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制人脸识别说“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课前提问

  刷脸支付、刷脸解锁、刷脸出入……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地方留下了我们“人脸”的“痕迹”。人脸识别带来便利的同时,其背后存在着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安全隐患,也让很多人感到不安。

  你遭遇过强制人脸采集吗?采集人脸信息是否侵犯个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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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

  2019年4月,郭某支付1360元,办理了野生动物世界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协商未果后,郭某以园方未经同意强制收集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严重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人脸识别入园方式并非双方的合同条款,对郭某不发生效力,野生动物世界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野生动物世界欲将已收集的照片激活处理为人脸识别信息,超出事前收集目的,违反了正当性原则。

  2021年4月9日,法院二审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必威体育: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必威体育: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专家释法

  强制刷脸属于过度索权。此案的核心是“我的脸我做主”,无论从当事人提出的诉请、论述理由,还是法院的最终裁判,都体现了对个人身份信息的保护理念。

  直接或间接可以识别到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就是个人信息,人脸属于生物识别信息,所以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人格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独立成编,特别将人脸作为生物识别信息归纳到敏感信息里。

  人脸识别技术在有些领域的应用,如果超出了必要的索取范围,会构成侵害行为。比如一些公共场所,没有必要非得使用人脸识别的方式进入、下单或消费,平台背后的商家收集这些人脸识别的信息,是为了达成商业行为、获取经济利益、还是进行其他的用途就不得而知,所以平台很可能构成了侵害而不为人知。

  采集公民个人信息应合法合规:

  国家机关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采集公民信息属职责所在,是正当正义的。

  一定程度下,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大多数人的安全,经公民允许、授权后,是允许进行信息采集的。

  针对其他的民事主体或行为主体,采集其个人信息时,不仅要经过本人的同意,还要注意信息的使用范围。

  随堂笔记

  人脸信息不像数字密码,其具有唯一性、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就是终身泄露,所以人脸识别虽能带来一定便捷,但也容易酿成严重后果。商家组织和机构单位在注重创新和技术的同时,不能只强调“智慧”“智能”,还要体现人文关怀,即便引入人脸识别是出于提高效率的初衷,也要充分沟通、分析利弊,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保障个人信息的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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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