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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开学季,平安伴成长!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04] 来源:北京必威体育:微信公众号 作者:

  课前提问

  开学季,“神兽”归笼,校园模式重新开启。无论家长、学校还是社会,都有义务给孩子营造一个安全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

  如果一旦发生意外,责任如何认定?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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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政学堂开始上课!

  案例一

  初中生陈明放学后与同学在道路旁发现了一处废弃的矿工俱乐部,该俱乐部多处窗户破损。陈明与同学通过破碎的窗户爬入俱乐部内,又从楼梯爬到该建筑物的屋顶时天花板破碎,陈明摔下受伤。陈明身体多处骨折和擦伤,综合致残率为30%。陈明诉至法院,要求该废弃俱乐部的管理人XX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其损失。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和各种因素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大小,最终判决XX物业管理公司承担的责任份额为20%;陈明自行承担80%的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陈明到废弃的建筑物内玩耍不幸受伤,其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及智力情况,应认识到在天花板穿行的危险性,但陈明依然爬到天花板玩耍并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故陈明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陈明的法定代理人作为其监护人,对陈明的日常生活和健康成长负有法定的监护义务,现二人对陈明外出玩耍未尽到应有的安全教育和监管义务,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存在较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所以,陈明及其监护人应对本案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

  而物业管理公司作为涉事建筑物的管理人,对于废弃多年的建筑物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控制潜在的危险,导致陈明受伤,也应对陈明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

  小学五年级学生刘光在上体育课期间,老师组织在操场主席台前比赛15米折返跑,并逐渐提速。由于多个班级学生同时在该场地比赛跑步,往返跑过程中场面一时混乱,刘光被绊倒,面部磕碰在水泥地面上,一颗上门牙带根磕掉,另一颗上门牙磕断且磕歪,上门牙两侧的牙齿也有错位。在诊断治疗后,刘光将学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最终法院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学校承担的责任比例为70%,刘光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释法

  本案中,事发时正在上体育课,学校作为体育活动的组织者,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刘光的人身安全(如安装塑胶跑道、将多个班级的学生分流等),在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一定疏漏,造成了刘光人身伤害的结果,可以认定学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刘光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应具备一定的安全防护意识,在体育活动中受伤亦应自行承担一部分责任。

  随堂笔记

  “不知深浅、不计后果”,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没有安全意识,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家长对孩子负有教育、监护职责,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负有保护、直接监管的职责,这些都是法定职责,共同的目标都是为了青少年的健康安全。为了安全起见,家长和老师应对孩子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提前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但有些突发的意外情况,家长和学校可能也无法完全预防,所以青少年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也应该学会冷静处理问题,加强自我保护能力,将“法”牢记在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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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政与你下节课见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于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