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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人民陪审员会被依法免除职务?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6]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杨永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于2015年5月20日联合发布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法院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因年龄、疾病、职业、生活等原因难以履行陪审职责,向人民法院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被依法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或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担任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职务的;

  (五)其他不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情形。

  第三条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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