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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和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本站发表时间:[2019-12-1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韩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也就是,没收财产存在两种执行方式,一种是没收部分财产,一种是没收全部财产,其中没收全部财产的,要适当预留一定数额的抚养费用。

  1:适用对象: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为严重的其它刑事犯罪。

  2: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现实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它财物。

  3:在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免;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者减免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1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9次会议通过,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一人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之执行没收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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