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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4]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相对于业主大会成立后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合同而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业主个人虽然不是前期物业合同的签订者,但是实际概括承受了前期物业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能以自己不是合同签订者为由抗辩,免除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约定期间及期限是否届满,业主、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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