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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旅客应怎么做?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相关规定,货物、包裹、行李到站后,收货人或者旅客的注意事项包括:

  (一)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及时领取,并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的运费和其他费用;逾期领取的,收货人或者旅客应当按照规定交付保管费。

  (二)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货物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货物,或者收货人书面通知铁路运输企业拒绝领取的货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通知托运人,托运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作答复的,由铁路运输企业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应当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托运人又未领回的,上缴国库。

  (三)自铁路运输企业发出领取通知之日起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包裹或者到站后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行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公告,公告满九十日仍无人领取的,可以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保管等费用后尚有余款的,托运人、收货人或者旅客可以自变卖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上缴国库。

  (四)对危险物品和规定限制运输的物品,应当移交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不得自行变卖。

  (五)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缩短处理期限。

  (六)因旅客、或者收货人的责任给铁路运输企业造成财产损失的,由旅客或者收货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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