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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能以性别为由拒收女员工吗?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07] 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我是女性,快递公司能以性别为由拒收吗?同样一碗面条商家卖出不同价格,违反平等原则吗?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总则编的平等自愿原则。

  总则编第4条:平等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民事法律地位平等,是指法律地位平等、适用法律规则平等和受法律保护平等。

  而《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所规定的平等原则有两个内涵,第一个是对所有民事主体不做类型区分,一律平等对待;第二个是对民事主体进行类型区分,对社会弱势群体进行倾斜保护。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平等原则的全部内涵。

  《民法典》总则编第128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总则编第128条彰显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体现了《民法典》的人文关怀理念。

  《民法典》所说的平等原则其实是杜绝歧视,在市场经济生活和伦理家庭生活领域要拒绝歧视。但是在市场经济生活领域也有一些对民事主体不平等对待的事例,大家可以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第4条规定进行矫正。

  总则编第5条:自愿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5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自由”在《民法典》中的具体表达,是《民法典》作为自由决策法的基本体现。

  其实自愿原则对应日常生活中的一项法治思维,即“法不禁止即自由”,但它是针对市场主体等民事主体而言的。但是对于行政机关等国家公权力主体而言,不适用此项法治思维,而是要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民法典》的自愿原则,具体包括所有权人行使的自由、合同订立的自由、合同履行的自由、合同变更与中止的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遗嘱自由等一系列具体内容。

  《民法典》从总则编第4条至第9条所规定的六项基本原则,是一个价值的整体。对于自愿原则,《民法典》总则编第6条至第9条所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绿色原则,都可以起到对自愿原则进行必要补充或者必要限制的作用。

  《民法典》中的平等原则

  《民法典》总则编第113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113条其实是第4条中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民法典》第1126条也是平等原则在法定继承权问题上的具体表达。

  《民法典》中的自愿原则

  整个《民法典》后续内容都是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的具体展开,自愿原则往后可以延伸出团体自治原则、私权神圣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人格自由等,几乎各编所保护的基本自由都可以认为是自愿原则的进一步延伸。

  《民法典》第1041条和1042条的规定是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在《民法典》第1041条第2款中规定的男女平等,其实也是第4条规定中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就是说婚姻家庭继承活动中,自然人不会因为自己的性别而多享有或少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负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对平等原则的一个延伸。

  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是有机整体

  案例:“同面不同价”是否违反平等原则?

  某大学法学院三位同学中午放学路过校外一家小面馆,面馆门口贴着一张告示:“本店好面每碗18元,本市公务员来吃每碗16元。”三位同学相伴进了餐馆,每人花18元吃完面后,持消费小票就把这家餐馆告到法院,要求返还每人多收的2元钱。

  从生活情感上讲,经营者的差别定价的确有价格歧视之嫌,案例中三位同学的诉求最后没有获得法院认可,因为平等和自愿原则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市场经济生活中,经营者有权对不同消费群体进行差别化定价,达到自己商品或者服务促销的目的,除非差别化定价违反了价格法上价格管制规则,否则就是经营者的经营自由。

  在市场竞争过程中,面对经营者的差别化定价,消费者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认定经营者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

  劳动用工上男女区别对待

  有违“平等原则”

  案例:快递公司以性别为由拒收女员工合理吗?

  邓女士2014年应聘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在通过了面试、体检和试用期后,最终快递公司并未录用她。邓女士非常气愤,遂将某快递公司和某劳务企业诉至法院。被告给出的答辩理由是为了保护女性,认为快递员这份工作不太适合女性。

  一般来说,以一定的标准对民事主体做出类型区分后要进行区别对待,前提是一定要有一个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存在。此案中,要考察对于女性工作主要保护在哪些方面,或者女性一定不能从事快递工作是否有足够充分的依据。

  无论是《宪法》,还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劳动法》《就业促进法》,都明确表示男女就业平等,没有充分理由对女性就业歧视。

  如果对男女就业区别对待,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理由,女性不适合快递行业的理由是不存在的。

  用人单位对男女就业做出区别对待,在法律上是违反了平等原则,是就业歧视的表现。对于这个社会现象,第一呼吁劳动监管部门要积极作为,严格执法,同时呼吁女性就业人员要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特殊群体的优先对待

  并不违反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既包括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也包括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在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情况下,可以对特殊群体给予特殊对待,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保护。

  在机场、酒店、商场等场合对军人优先检录,体现的是对军人这种具有特殊奉献的群体给予特别保护、特殊对待,本身并不违反民法的平等原则,它恰恰是爱国这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个生动体现。大家崇敬军人,在生活中也要有具体表现和细节上的关爱。对于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它体现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展现的是《民法典》的温度和人文关怀理念,也不违反平等原则。

  问

  《民法典》中还有哪些“平等原则”的例外规定?

  答

  总则编的第5章列举了各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广泛民事权利的基础上,法律对于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消费者等民事权利给予特别保护的,依照它的规定执行。当需要弱势意义的平等对待时,通常是通过一个引介条款或特别法给予详细、细致、系统的规定,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问

  《民法典》中的“平等”“自愿”与日常生活中的概念有区别吗?

  答

  法律上讲的“平等”突出强调法律地位的平等、适用法律规则的平等、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并不是生活中所讲的全方位无覆盖的平等。法律上讲的“自愿”,一个是积极自由,一个是消极自由,例如本人有自由去干什么事情和合法权益不被他人干扰。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或者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和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构成了平等原则的全部内涵。

  所以,法律上讲的“平等”“自愿”两项基本原则和生活中的“平等”“自愿”是有细微差别的,要区分理解。

  问

  “当事人”和“民事主体”有何不同?

  答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和仲裁过程中,参与诉讼仲裁的活动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活动没有实际产生民事纠纷的活动主体。民事主体在《民法典》总则编中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民法典》物权编还包括国家和集体。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既不属于自然人,又不属于法人,也不属于非法人组织,所以将“当事人”改为“民事主体”表述后更加准确,覆盖面更加宽广。

  问

  “业主投票”是自愿原则的体现吗?

  答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关系到小区业主共同利益的事项,应当由小区业主通过做出决议的方式,汇集业主的集体意志,这本身也是《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原则的体现。具体表现为小区业主自治,强调业主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做出业主大会决议的方式,形成业主的集体意志,所以它也是自然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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