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服务 > 小政手册 > 每日一招

无效遗嘱如何避免?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8] 来源:北京普法微信公众号 作者:

  原标题:民法典通解通读丨无效遗嘱如何避免?

  随着房产、土地不断升值,遗产继承纠纷越来越多。很多老人意识到不写遗嘱,就是给孩子惹麻烦。但老人自己写的遗嘱,往往存在很多问题,导致遗嘱无效,这些情况如何避免?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为您介绍《民法典》中有关遗嘱的规定。

  案例:代书遗嘱被判无效

  2013年,八十多岁的冯老先生病逝后,孙子小冯拿出一份遗嘱要求继承爷爷的房产,遭到冯老先生其他子孙的质疑,一家人闹上法院。

  原来,小冯按照爷爷的意愿代写下这份遗嘱,并请来三位见证人在场见证,爷爷亲自签了名。

  由于小冯代写遗嘱时未满18周岁,且自己还是遗嘱的直接受益人,所以法院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利害关系人不能见证遗嘱

  根据遗嘱形式要件要求,遗嘱见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能与遗嘱存在利害关系,即不能是遗嘱的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存有相关利害关系,否则遗嘱无效。

  订立遗嘱务必要写清日期

  应当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作为有效遗嘱,日期可以用来鉴别出多份遗嘱中的最后一份;立遗嘱人不能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日期还可以用来认定立遗嘱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典》中的被继承人宽宥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规定了五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但如果是后三种违法行为人在事后有悔改表现,获得被继承人原谅或者被继承人仍然坚持将其纳入继承人之列,这在法律上称为被继承人宽宥制度,可以不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继承编第1125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

  原法律规定以公证方式订立的遗嘱想要变更或撤销时,需要立遗嘱人到公证机关办理相应手续,现在《民法典》规定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就无须再到公证机关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继承遗产需先偿还生前债务

  分配遗产之前应该先清偿债务和税款,实践中由于当事人不知情而事先分配了遗产,事后如果有债权人或税务机关找到法定继承人要求还款,法定继承人就应该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债务和税款。《继承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叫“父债子不必还”,即清偿债务和税款以当事人继承的遗产为限。

  《民法典》继承编第1161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民法典》继承编第1163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问

  遗书是否可以看作是遗嘱?

  答

  不应以遗书或遗嘱名称为准,关键要看当事人留下的内容中是否对自己的遗产做出处分。实践中法院往往以自书遗嘱的相关规定来认定遗书是否符合标准,比如是否有亲笔签名、日期和财产处分等。

  问

  如何选择立遗嘱的机构?

  答

  公证遗嘱订立时有具体程序和规则,在遗嘱库、律师事务所订立的遗嘱从形式上来说属于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这三种形式的遗嘱在效力上没有层级之分。当事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家庭状况、了解法律的程度和实际需要选择立遗嘱的机构。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