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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买到问题产品,消费者该找谁“算账”?

本站发表时间:[2022-03-24] 来源:北京丰台法院 作者:

  近日,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生效实施,其中对“直播带货”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如何借助这件“法律武器”让自己在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顺利维权呢?来看看我们为各位“网购人”送上的法律小贴士吧~

  情形一

  网红作为经营者在直播中“带”货

  网红张某在直播时向消费者推荐一款翡翠吊坠,称吊坠主料为高品质雪花棉翡翠,并再三承诺如果是水沫子或共生料将无条件退款。消费者陈女士直接在直播间花5000元购买。收到吊坠后,发现实物与张某在直播间宣传的不一致,故委托珠宝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称上述吊坠材质为钠长石生(俗称“水沫子”)。陈女士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退款退货,张某均不予理睬。于是,陈女士以张某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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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张某既是经营者,又是广告发布者。作为经营者在直播中利用自己的“流量”带货,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已构成“欺诈”,故陈女士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其承担三倍赔偿责任。同时,张某作为广告发布者,进行虚假宣传,侵害了陈女士的财产权益,陈女士也可依据《广告法》,要求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情形二

  直播间工作人员带货

  未标明实际销售者

  双十一,某精选电子产品网络直播间开设手机专场,当日销售数十种品牌手机。直播间工作人员,在向消费者推荐某品牌手机时,称该手机原售价8999元,现仅售价6999元,功能强大,原装正品,并再三承诺直播间绝不卖翻新机。消费者康先生看到了十分心动,立刻在直播间下单购买。但收到手机,使用不久,便出现软件闪退、无故自行关机、电池无法蓄电等故障。康先生送修时,被告知该手机为二手翻新机。康先生多次与直播间联系要求退款退货,直播间以其并非经营者,仅为直播间运营者为由,拒绝赔偿,故康先生将直播间诉至法院,要求退款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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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精选电子产品网络直播间虽称其并非实际经营者,但在整个直播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并未提及产品实际销售者,且多次承诺直播间绝不卖翻新机,使得消费者无法辨明产品的实际销售主体,故该网络直播间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直播间已尽到标明实际销售者的义务,也并非一律不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进行认定。

  情形三

  厂商邀请明星等第三方直播带货

  某厂商邀请明星刘某做客直播间,为其销售的纯天然系列护肤品宣传造势。直播期间,明星刘某明知护肤品可能含有有害成分,仍宣称其多年来使用该品牌的纯天然面膜,以个人名誉担保,面膜的成分绝对纯天然,无添加,不含任何人工香料、色素及化学成分。消费者孔女士看到明星刘某的介绍后,立刻在直播间下单购买五盒面膜。但使用后不久,双侧脸颊便出现红疹等不良反应。在向厂商维权过程中,发现也有不少消费者出现类似情况。后经检测,上述面膜并非纯天然护肤品,其中铅汞含量严重超标。故孔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明星刘某与某厂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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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中,厂商承担赔偿责任是毋庸置疑的,明星刘某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一般情况下,明星不知广告为虚假广告仍作推荐的,只有在未能提供厂商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情况下,才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在该案中,明星刘某明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且损害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与厂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速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播间运营者不能证明已经以足以使消费者辨别的方式标明其并非销售者并标明实际销售者的,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直播间运营者能够证明已经尽到前款所列标明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交易外观、直播间运营者与经营者的约定、与经营者的合作模式、交易过程以及消费者认知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三条 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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