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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店有欺诈行为,能否加重其赔偿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0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张琳琳

  问:

  今年10月8日,我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德国产越野车,交接车辆时,该车路码表显示已经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该4S店给我提供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是2015年9月27日由广东省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开出的。10月14日,我驾驶该车在行驶过程中,因安全气囊报警灯报警,我便立即就近进入一家4S店检查咨询,发现该车在今年6月份以前就已经行驶了8288公里,原使用牌照为粤开头的号码。为此,我多次找某4S店交涉要求退车,该4S店却总以种种理由搪塞,拒绝处理此事。请问,对于该4S店的行为,我是否可以要求其加倍赔偿损失?

  答:

  你可以要求该4S店加倍赔偿你的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该4S店故意隐瞒了该车辆被销售过并上路行驶的事实,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当加倍赔偿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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