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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能否请人民陪审员担任我女儿的辩护律师?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11]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郑淑君
  问:
  法官你好!我女儿因为盗窃被起诉至某法院,法官问我是否给我女儿请辩护人,我就想到我有一个朋友刘女士是该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她应该比较懂法,所以我想找她担任我女儿的辩护人,请问:“法律对委托辩护人有什么规定吗?我的朋友刘女士是否可以担任我女儿的辩护人?”
  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驶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第二款规定:“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上述条款规定:如果刘女士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那么刘女士才可以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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