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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本站发表时间:[2020-11-17]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梁警予
  问:
  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开始休产假,在休假期间,单位没有支付我工资。因此,我与单位发生了冲突,我认为单位应该发给我产假期间的工资,而单位则认为已经为我申报了生育津贴,社保中心负责直接向我发放,所以就无需再支付工资了。请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否同时获得?如果不能,应该如何选择?
  答:
  生育津贴不等同于产假工资。支付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资的主体是企业,二者不可以相互代替。根据相关规定,社保机构按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内应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因此,生育津贴是拨付给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的,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既然二者不可兼得,那么如何选择呢?由于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的。因此,部分企业为了降低成本,缴费基数往往会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造成生育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到的生育津贴低于提供正常劳动后所获得的月工资。由于法律把生育女职工依照法律规定休产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如果生育津贴低于月工资,实际上侵害了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地区规定了生育女职工在工资和生育津贴二者之间,享受数额较高的待遇,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单位应补足差额。所以,如果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实际领到的款项比应该支付的工资低,可以要求单位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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