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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应当怎样认定?

本站发表时间:[2021-02-2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问:

  2017年1月,我的朋友焦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驾驶自行车逆行的吕某发生触碰,吕某随即倒地,并被后面开来的机动车轧伤手掌。轧伤后,该机动车未停车便驶离现场。事故发生后,交警赶到现场,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写明了事故的事实,并未就该事故进行定责。后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吕某为右掌第一掌骨基底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天后,吕某出院,并遵医嘱休息了1个月。后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想问的是,吕某的伤系机动车造成,我的朋友是否应当对吕某进行赔偿呢?

  答:

  本案系一起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焦某和轧伤吕某的机动车驾驶人并不属于共同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共同故意”。焦某和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并不存在“共同故意”,双方系为无共同故意的两方,属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同一损害。此种情形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该条规定的“同一损害”是指各个侵权行为人分别实施的加害行为与受害人的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不要求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如果每个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而必须相互结合才能导致后果的发生,就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吕某所受伤害系多种因素相互结合共同作用的结果,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焦某没有将吕某撞倒在地,吕某不至于被机动车轧伤。焦某的碰撞行为与机动车驾驶人的碾压行为互相结合才导致了吕某手部受伤的事实。焦某的过错行为虽然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后果的发生,但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部分因果关系,其行为与其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相结合导致了损害的发生,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其无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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