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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来啦,购物的同时也要留心这些法律风险

本站发表时间:[2022-11-10] 来源:海淀法院 作者:杨晴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来临,面对各种促销打折活动,消费者纷纷“剁手”下单。那么,“剁手”付完定金后悔了是否可以退?遭遇价格欺诈该如何维权?收到货发现跟卖家的宣传相去甚远又该怎么办?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提醒您购物需理性,付款前留心这些法律风险,让“剁手”更安心。
  交完定金后悔了,定金还能退吗?
  小刘在小灰鸭网络旗舰店看中了一款原价为1500元的羽绒服,在“双十一”活动期间,这件商品价格降至969元,但消费者需先在11月1日前支付定金120元,在11月1日0时后支付尾款才可享受折扣价格。选择了合适的颜色和尺码后,小刘支付了定金,暂未支付尾款。第二天,小刘在其他店铺看中了更心仪的款式,便想将这件已经支付了定金的羽绒服退掉。然而,店铺却拒绝了她的退定金申请,理由是根据平台预售协议,支付定金后因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未如期支付尾款或申请退款的,定金均不退还。之后,小刘又向该网络电商平台客服投诉,却得到了相同的回复。小刘不解,商品展示页清清楚楚写着“7天无理由退换货”,店家还没发货怎么就不能退了?与商家和平台协商均无果后,小刘将小灰鸭旗舰店的经营者小灰鸭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小灰鸭公司退还定金1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这笔订单中,双方明确约定了小刘支付的120元属于定金,且支付页面有显著的预售协议提示,告知其定金不退的规则,小刘支付前也勾选同意了,故该款项符合定金的要件,应适用民法典关于定金的规定。小刘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支付尾款的债务时,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小刘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定金+尾款”形式的网络购物合同中,如买家交完定金反悔了,不履行支付尾款债务或者取消订单的,是无权要求店家返还定金的;如果卖家存在迟延发货、尾款价格上涨等违约行为的,则需双倍返还买家定金。本案中,小刘因自身原因不支付尾款其要求被告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同时,部分网络购物平台的预售规则中约定“支付尾款后若退款的,则定金可退”。根据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如存在平台协议条款明确规定或消费者与商家沟通一致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在支付完尾款后主张商家返还全部货款。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预付商品定金要理性,避免冲动消费,同时应阅读平台的预售定金协议,明确消费者的权利义务,防止草率付款却没有“后悔药”。
  “双十一”期间实付价格不比平时便宜,遇到价格套路怎么办?
  “双十一”促销期间,科灵电脑旗舰店售卖的两款电脑分别在商品购买链接中宣传价格如下:“科灵台式游戏机特别版”原价12999元,促销价11499元,“科灵便携办公超轻薄笔记本”原价8599元,促销价7999元,两款电脑促销价格旁边均有“限时秒杀”和倒计时的字样。当天,君君以11499和7999的价格各买了一台,君君下单后店铺经营者科灵电脑公司依约发货,君君也按时签收货物。几日后,君君再次查看该商品时,却发现商家依旧以11499和7999的标价出售,价格旁边无任何优惠字样。
  君君认为商家存在价格违法行为,遂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相关行政单位对君君的举报作出处理,经查明“科灵台式游戏机特别版”在“双十一”促销期前的成交价格为12099元,“科灵便携办公超轻薄笔记本” 在“双十一”促销期前的成交价格为8399元,与其在“双十一”促销期间标明的原价不符,认定科灵电脑公司的标价行为属于“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价格违法行为,责令科灵电脑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君君认为科灵电脑公司应当支付其购买商品价款的3倍赔偿金,要求科灵电脑公司赔偿58494元,退货退款11499元。
  庭审中,科灵电脑公司辩称,商品链接中“价格说明”部分已注明:商品原价指商品的专柜价、吊牌价、正品零售价、厂家指导价或该商品的曾经展示过的销售价等,促销价格指商品的实时参考标价,具体成交价格最终以订单结算页价格为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君君通过网络在科灵电脑公司处购买商品,双方建立了网络购物合同关系。相关行政机关认定科灵电脑公司在销售涉案电脑时涉嫌价格欺诈,科灵电脑公司虽称其在网站页面作出价格说明,但不足以否定其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事实。科灵电脑公司具有利用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故意,足以使君君陷入错误认识。故而,法院支持了君君请求被告支付3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最终判决君君将“科灵台式游戏机特别版”1台退还给科灵电脑公司;科灵电脑公司退还货款11499元;给付赔偿金58494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价格欺诈是指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根据我国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进行价格比较的,标明的被比较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经营者未标明被比较价格的详细信息的,被比较价格应当不高于该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进行价格比较前7日内的最低成交价格;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应当不高于本次价格比较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在上述案件中,科灵电脑公司在商品页面中标明的被比较价格高于促销期前的交易价格,已经构成“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各位消费者,参与网购促销活动时,可以提前关注产品的价格趋势,货比三家,避免被不法商家误导,明明花了“大价钱”还以为自己“买划算”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如遭遇价格欺诈,可以参考上述案件中君君的做法,向有关行政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到网购商品发现与商家宣传不符,消费者能否要求退一赔三?
  2021年5月,小陈在网店购买了3管口腔膏,支付货款177元。店家在商品页面中宣传称 “这是一款不一般的牙膏!适用于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龈肿痛、牙龈出血、口腔异味(口臭)等……”但是,小陈收货后却发现该产品为化妆品,不具备药品及医疗器械资质,与商家宣称的治疗功效严重不符。小陈诉至法院要求该网店的经营者净宝公司给付3倍赔偿金531元。
  庭审中,被告净宝公司辩称,其从未在商品页面宣称该口腔膏属于药品,且该口腔膏对广告语中提到的口腔症状确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其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陈和净宝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净宝公司作为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净宝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过程中,明知涉案商品不属于药品或医疗器械的范畴,却在宣传页面中宣称“适用于蛀牙、牙周炎、上火等引起的牙龈肿痛、牙龈出血、口腔异味(口臭)等”,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的禁止性规定,虚假宣传涉案商品具备疾病治疗功能,误导小陈做出下单购买的错误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故法院支持了小陈主张的3倍惩罚性赔偿。法院最终判决净宝公司给付小陈赔偿金531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广告法17条规定,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17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上述案件中,净宝公司明知其售卖的商品无药品、医疗器械资质,随意使用产品可治疗口腔疾病的医疗用语作为宣传噱头,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商家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费者有监督的权利,如果发现网购的商品到货后存在“货不对版”、不具备商家宣传的功效等情况时,可以主动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商家因发布虚假广告构成欺诈的,消费者还可以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文中人物、公司、店铺、品牌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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