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服务提示

法官授你电信网络防骗“铁布衫”,请来“领取”!

本站发表时间:[2020-05-20]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不仅严重侵犯人民群众的财产权益,威胁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同时很大程度扰乱了电信网络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为使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增强防骗意识,提高防骗能力,北京二中院对近年审理的电信网络刑事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于5月19日召开主题新闻通报会,并作出提示建议。

  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0年5月,二中院及其辖区共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0余件,判处罪犯6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100余人。从犯罪类型看,自2018年始,电信诈骗在电信网络诈骗中的占比开始下降,网络诈骗比例逐渐上升。

  犯罪表现类型

  传统型电信诈骗

  传统电信诈骗,主要是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改号工具或伪基站通过电话、短信方式,编造虚假信息与被害人联系,并远程诱骗被害人打款或转账的诈骗行为。诈骗手段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是群发短信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冒充“邮局”“医保局”等工作人员身份,虚构被害人个人信息泄露,并涉嫌犯罪等虚假事实,以要求被害人提供账号接受审查或资产保全等为名实施诈骗。

  二是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诈骗。不法分子冒充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非法渠道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以诈骗对象涉嫌犯罪为由,诱骗被骗对象在伪造的网页登录银行账号,在设法骗取被骗对象收到的银行验证码后,迅速通过网络转移被骗对象银行卡内资金。此类案件利用的是人们的恐惧心理以及对国家机关的信任,特别是一些自身存在一定问题的被害人因担心被追究其自身问题的责任,在被骗后往往选择隐忍,从而导致此类案件的侦破率不高。

  新型典型网络诈骗

  新型典型网络诈骗,是不法分子在网上平台伪装各种形式骗取他人钱款的行为。主要诈骗手段如下:

  1.利用购物平台实施诈骗

  这类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冒充闲鱼买家与被害人联系,在向被害人付款时自称交易系统有问题,并发送伪造的系统截图,让被害人联系“客服”缴纳保证金,利用被害人防范意识薄弱,交易时缺乏仔细核对交易平台及二维码的意识,进行犯罪。

  2.借婚恋骗被害人投资理财

  这类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通过相亲网站或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对被害人嘘寒问暖获取好感,并进一步发展为恋人关系。后,便以知晓某一理财项目、风险性低为借口,引诱被害人参与网络赌博。更有甚者,会制造虚假理财网站,在后台进行人为操控,并诱导被害人反向操作,造成被害人资金亏损。此类案件很多被害人被骗后以为系自己投资亏损,以致难被发现。

  3.分享链接诈骗

  这类诈骗案件中,不法分子利用自己盗取的社交软件账号向被害人发送携带木马的链接程序,求助被害人帮忙砍价或投票,被害人一旦点击链接,通信设备就会被植入木马病毒,个人钱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被转移;或不法分子通过盗取通信设备中的信息,骗取其他与被害人相关人的财产。这种诈骗案件具有很强的蒙蔽性,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被害人好奇及贪图便宜的心理实施诈骗,被害人往往无法及时发现钱款已被盗刷。

  4.解冻民族资产诈骗

  犯罪分子往往先编造一个民族资产秘密流落海外的故事,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制作虚假证件,然后声称受国家委托对这些海外资产进行解冻,引诱被害人缴纳手续费或资料费,称成功后被害人可以拿到高额善款补助。这种诈骗通过网络快速蔓延,因被害人的人均受损金额较少,所以大部分人发现被骗后亦怠于报案,待案发后,已有众多被害人受骗。这种诈骗模式在几十年前就已出现,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犯罪手段由口口相传转化为通过互联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传播,影响力和破坏力更广。

  除上述诈骗形式外,电信网络诈骗的模式还随着经济发展、形势变化不断出现新花样,比如:伴随着收藏热,出现了以帮忙拍卖收藏品、出售加回购收藏品等手段的诈骗;伴随着养生热,出现了以出售保健品为手段的诈骗等等。

  案件特点

  犯罪地点的跨境特点明显

  由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手段主要是利用伪基站、网络改号工具等虚拟技术实施犯罪,不需要犯罪分子与被害人直接接触,加之近年我国对电信网络诈骗的打击日益增强,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地点开始逐渐向对电信网络犯罪法律制裁尚存漏洞的境外国家转移。我院近三年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中,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约占70%。

  多人团伙作案,组织化、流程化特征明显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化、协作化特征明显,有明确的上下游分工,从收集公民信息、搭建网络电话平台、创建虚拟网址、编造话术、拨打诈骗语音电话、转移资金等均有专人负责,多人共同完成诈骗行为的流水线作业,环环相扣,并“按劳分配”,且各个环节分散在各处,相互之间通过非接触的方式维持诈骗组织化的运转。

  资金流向复杂

  电信网络诈骗都是通过无接触式远程遥控作案,转移资金的账户也多为盗用的身份证明或虚假的信用资料,在多家银行开户。被害人资金一旦进入指定账户,极短时间内会被通过网银层层转移至海量银行卡,并迅速提现。因此,资金流向十分复杂,难以追踪到资金末端,难以有效扣划赃款。

  犯罪手段及工具不断翻新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已逐渐摒弃打电话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或者利用“伪基站”群发短信的传统诈骗手段,翻新为利用“淘宝退货”“咸鱼保证金”“杀猪盘”等伪装性更强的诈骗方式,或者通过发送带有木马病毒的链接,盗取信息后再骗取其他关联人财产的更加隐蔽的诈骗方式。电信网络诈骗依托不断翻新的技术手段、层出不穷的诈骗方式,不断突破大众的防范盲点。

  诈骗对象由老年人向中青年转移

  传统犯罪手段一般以老年人为作案目标,随着诈骗手段的智能化,被骗人群已不再局限于老年人团体。尤其是一些利用网上交友平台与购物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手法,作为上网大军的中青年人已然成为被骗的主要对象。

  案发原因

  电信网络诈骗呈现高发态势,不仅有受害者防范意识薄弱的主观原因,也有与相关行业管理不规范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有关。

  个人防范意识薄弱,给犯罪分子可趁之机

  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之所以上当受骗,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防范意识。对接到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亲友的诈骗电话、短信,未进行甄别核实,对收到的非法网络连接,突如其来的“交友申请”,带有强烈煽情色彩的“捐助邀请”和高回报网络投资,在好奇心驱使、同情心共鸣或高利润诱惑下,放松了警惕,轻信了犯罪分子的谎言,落入了犯罪分子设计的圈套。更有甚者,将自己的身份证主动出售给他人谋利。

  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更加便利

  当今时代,互联网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但在享受互联网生活便利同时,个人信息也被随处“留痕”。这就为不法分子利用机构监管漏洞和法律规范不完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带来可乘之机。

  犯罪技术日新月异,证据固定难,案件侦破难

  电信网络诈骗中,犯罪分子通常利用短信、微信、电话及网络等通信手段与被害人建立联系,无传统意义上的作案现场,证据多为电子证据,易删除、易篡改,难以及时收集和固定,故而隐蔽性强。案发后,被害人所了解的仅有电话号码及银行账号,很难直接指认嫌疑人。加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不断推陈出新,取证难度大、案件侦破。

  建议

  完善监管制度,从源头上防止个人信息泄露

  网络平台、电信运营商及金融机构需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对提供服务时获取并记录的用户个人身份信息、行为轨迹、交易情况等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处理并保密,切实维护用户的信息和财产安全。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

  杜绝电信网络诈骗,就要斩断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链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电信网络诈骗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规制之外,对诈骗行为的“边缘行为”也做了概括和提炼,科学构筑了电信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对于精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提高个人防范能力

  广大公民在社会生活中,要充分了解不法分子的诈骗手段,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防范意识。无论骗子如何花言巧语,最终都会落到钱财上,因此,只要对方一提让支付钱款的,就要多份警惕,做到“五不一要”:不要向陌生人转账付款,不要将验证码随意泄露给他人,不要随意扫描陌生人给的二维码,不要随意点击不熟悉的链接,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被骗后,要及时报案。

  电信网络诈骗典型案例

  案例一:利用咸鱼购物平台实施诈骗

  2019年5月,原审被告人、19岁的大学生杨某谎称想购买被害人田某在闲鱼平台上发帖欲出售的摩托车,并P出已支付购货款截图取得被害人信任,随后冒充闲鱼网站客服人员,以收取交易保证金名义,骗取被害人田某某4500元。同年7月,杨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福某3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对其判处六个月拘役,罚金1万元。

  案例二:借婚恋骗被害人投资理财

  被告人曾某伙同蒋某、刘某等人在大兴区,虚构身份和事实在某交友软件与被害人聊天,在获取被害人信任后,诱骗被害人在嫌疑人购买的境外网站上购买彩票,通过修改网站后台数据的方法,骗取4名被害人共计3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各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能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对各被告人判处二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曾谋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三:民族资产解冻骗局

  2014年,被告人张某伙同商某,在网上发布需要民间资本解冻民族资产,以某中央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诈骗被害人100余万元,且被害人为给被告人提供资金,将自己一房产抵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故分别判处二被告人十一年有期徒刑及七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张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四:分享含木马病毒的链接式诈骗

  被告人王某通过发送含木马病毒的砍价链接,盗取他人QQ资料,被告人袁某、房某等利用该QQ资料在某官网进行申诉,破解QQ密码,非法获取QQ号码。被告人陈某用非法获取的QQ号,冒充他人QQ好友,以朋友住院急需用钱为由,让对方给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转账,同时用软件制作虚假的银行卡转账凭证发给被害人骗取对方信任,从而诈骗钱款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对其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