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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计“连续剧”详解自驾游纠纷

本站发表时间:[2022-09-28]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林靖
  昨天是世界旅游日。针对由自驾游引起的法律纠纷,市一中院将该院已审判的真实案例改编成“连续剧”,设置多个场景,由一中院民二庭法官助理鞠伟逐一向市民提供法律详解和提示。
  场景1:无偿搭载朋友致其受伤应减轻赔偿责任
  贾亮(化名)周末开车带两个朋友去郊区游玩,途中贾亮注意力不集中,路过一急转弯路口时,一个急刹车差点撞到路边的花坛。坐在后座的伊明(化名)头重重地撞到了前排座椅上。伊明要求贾亮负责医药费,贾亮则认为自己不应赔偿。
  鞠伟解读:贾亮无偿搭载朋友自驾出游,开车过程中导致伊明头部受伤,根据《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贾亮可与伊明协商,适当承担一定的医药费。若协商不成,根据此案情节,亦应减轻贾亮的赔偿责任。
  场景2:租车抛锚出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风波过后,贾亮等三人又相约自驾游。三人找租车公司租用了车辆,结果车在路上抛锚,致使三人未能参加预定好的游玩项目,原因在于租车公司交付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一直没有维修好。
  鞠伟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08条规定,出租人应按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民法典》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及损失大小,可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据此,贾亮等三人可要求出租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场景3:转租车辆受损 转租人仍需担责
  贾亮三人因车辆抛锚送去维修,无奈之下,他们只好联系另一朋友小吴,恰巧小吴正租用其朋友的车在附近。经过朋友的同意后,小吴将这辆车转租给贾亮等三人。谁知,贾亮在驾车时,飞起的石子将挡风玻璃砸坏了。
  鞠伟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16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小吴经朋友同意转租车辆,虽是贾亮开车中致车损害,但基于小吴与朋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仍需小吴承担赔偿责任。小吴在赔偿朋友车辆挡风玻璃损失后,可向贾亮追索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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