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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赖”名誉权案:明晰网络空间言论权利边界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舒锐

  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已经形成了如此共识:言论自由有其边界,网络世界也并不例外。然而,对于言论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网络转帖者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慎义务等诸多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坊间,都存在各种学说与见解。

  因认为岳某在新浪微博转发侵权视频及发布侵权言论,使其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某将岳某及新浪微博的运营方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2019年6月18日,本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随着法治意识的不断提升,人们已经形成了如此共识:言论自由有其边界,网络世界也并不例外。然而,对于言论的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网络转帖者需要承担何种程度的审慎义务等诸多法律具体适用问题,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坊间,都存在各种学说与见解。当相关案件诉至法院,司法并没有拒绝裁判的权力,必须依据现行法律和法理给出答案。一方面,在当事人之间定分止争,另一方面,更将对全社会起到指引、示范作用。

  判决认为,网络空间具有信息海量、信息共享、传播迅捷的特点,如果要求网络用户在转发言论时,对所转发言论的客观真实性进行完全的核实和调查,既不现实,也不符合互联网传播的规律,属于对网络用户过高的要求。判决认定,岳某在转发涉案视频前,查询了失信人名单等公开信息,尽到了较高的注意义务,在转发时亦并未对涉案视频作出修改。岳某发布的评论涉及其他博文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解读,并无不当之处。这就确认一项规则:若是网帖基本属实,即便转帖内容与事实存在一定偏差,转帖者也无须担责。这个规则将对保护网络言论自由,避免网络空间成为人人噤若寒蝉之地大有裨益。

  另一方面,该份判决还确立了注意程度与转帖者身份相关联的规则。判决将岳某的涉案言论按照其在相关案件中的身份转换划分为两个阶段,并相应地给出了不同的注意义务标准。岳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前,只需审核涉案视频是否存在显而易见的与常理不符的情况,而在岳某为赵某提供法律咨询后,应承担较旁观者阶段更高的注意义务。该项规则区分了事件旁观者与事件知情者和相关者,并设置不同程度注意义务。一方面,对于善意转帖者将起到保护作用,另一方面,也将对网络事件中恶意炒作者起到一定的警示与威慑作用。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