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各方评论

强化“四类案件”监督管理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方帅

  如何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管关系、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为改革实践中必须面对的课题。

  随着司法责任制各项改革措施的全面落地,在突出承办法官、合议庭主体地位的同时,如何正确处理放权与监管关系、完善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机制,成为改革实践中必须面对的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四类案件”的监管作出概括性规定,可以说抓住了落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的“牛鼻子”。在具体操作中还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作进一步完善。

  一是细化“四类案件”的监管范围。根据《实施意见》对“四类案件”进行具体细化,提高识别操作规范化水平。首先,明确群体性纠纷范围,综合考虑涉案群体、人数、区域等因素,将涉众型犯罪案件、涉及重大项目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归入此类。其次,明确疑难复杂案件标准,根据法律关系复杂程度、涉案标的额、法律适用难度等进行细化。再次,明确类案冲突类型,针对可能与本院或上级法院生效判决发生冲突的案件,通过类案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最后,结合实际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案件加强监管,确保司法公正。

  二是加强“四类案件”的识别与发现。建立维持稳定风险评估、干预司法、廉政作风“三合一”办案内部跟踪监督卡制度,从立案环节开始就进行甄别审查,认为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中载明,并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标识。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及时向庭长和分管副院长报告。审判长认为案件属于“四类案件”的,应当提醒承办法官将案件主动纳入监督管理,并及时报告庭长和分管副院长。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举报违法审判线索初步识别,及时将“四类案件”信息移交院庭长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并报告院长或分管副院长。

  三是规范“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程序。院庭长可以查阅卷宗、旁听庭审、查看案件流程并要求合议庭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和评议结果。对审理过程或者评议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决定要求合议庭复议并召开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但不得强令合议庭接受自己的意见或者直接改变合议庭意见。对于法官可能存在办案违法违纪情形的,院庭长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院庭长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过程应当在审判管理信息系统留痕,载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时间、内容、节点、处理结果等,相关材料装入案件卷宗归档。审判管理部门定期检查“四类案件”监管中的失职情形予以及时通报,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