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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护“年休假”权益

本站发表时间:[2019-08-16]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向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审理带薪年休假纠纷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公众关注的“未休年假赔3倍工资”,意见明确,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劳动者主张按其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带薪年休假,是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为了从法律上保障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2007年12月,国务院通过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人社部发布《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对带薪年休假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而今,江苏高院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法院要受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争议,支持劳动者按日工资收入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主张,法院支持将推动带薪年休假落实难题的破解。

  一方面,法院支持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一些单位无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归根结底是违法成本太低。法院追究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违法责任,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最终促使相关单位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另一方面,法院支持产生带薪年休假宣传效应。法院支持是在向劳资双方表明,带薪年休假是国家的规定,是职工的合法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法院支持提醒各单位,法院反对剥夺职工带薪年休假权利的行为,不能把职工的这项权利只停留在纸面上,而是要落实在行动上。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