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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立法彰显正义之声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谢晓刚

  法律援助,是通过法律手段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存、生产生活问题,关乎经济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一项暖人心的重要民生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把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作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迅速,但案件办理质量不高、专业服务力量不足、覆盖面不够大等问题也日益显现。

  客观上说,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1994年,我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广东省广州市挂牌成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的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已经明显滞后于当下公众对司法正义的期待。

  和其他业务领域相比,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待遇相对较低,这就导致部分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中敷衍、应付,甚至拒绝、拖延、中止或擅自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等问题,这不仅有违法律援助的初衷——即为特殊的困难群众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保障,也损害了受援助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导致众多困难群众对法律的正义失去信心。

  为法律援助更新立法,势在必行。当下正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作出重要修改,着力提升质量监管,要求相关机构制定质量标准、开展质量考核和监督,并及时查处相关投诉,从制度上要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律师等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这些举措,充分体现了法律援助工作者“司法为公、一心为民”的职业属性,致力于让老百姓有更多更强的司法获得感。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