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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收费最怕“显性监管”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7]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李英锋

  如果商家在隐性收费过程中未尽到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义务,单方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其所谓的收费依据和理由就成了典型的霸王条款,并无法律效力。

  近日,有媒体报道了餐饮行业司空见惯的隐性消费事项,引发广大群众关注。隐性消费大多发生在餐饮等服务行业,主要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并未主动购买某种商品或服务,或者未将商家眼中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理解为可以单独收费的合理消费选项,却因为商家未提前明示、充分说明相关收费信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了某种意想不到的消费行为,或被商家强制收取了某种费用,最为常见的隐性消费种类如餐具费、餐位费、纸巾费、酱料费等。

  一般来说,隐性消费主要对应两种收费行为。一是商家按照市场法则和经营自主权可以收费的行为,比如茶水费、酱料费、一次性餐具费等,但这些收费必须基于两个前提——其一,商家在收费之前必须明确告知提示消费者收费的项目、范围、标准等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其二,商家必须保障基本餐饮服务的完整性,即消费者不选择某种收费服务,也可以完成消费过程,比如,消费者不选择收费的一次性餐具,商家就应提供其他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二是商家本不应收取费用的行为却设置成隐性消费项目,现在争议比较大的是餐位费、纸巾费、炭烤费等,争议点在于,这些服务环节本就在餐饮基本服务的范畴之内,如吃饭就座、吃烤肉时必需的烧烤架(盘)。一些商家将这些服务环节拆分出来单独收费,就属于重复收费,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强行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

  针对隐性收费这一情形,如果商家未履行提前告知、重点提示义务,就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涉嫌违反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如果商家巧立名目,以某种额外收费服务替代餐饮基本服务的环节,甚至强制收费,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此外,现实中不少商家店员都以“本店规定”等借口作为其隐性收费的依据和理由,但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据此,如果商家在隐性收费过程中未尽到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义务,单方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其所谓的收费依据和理由就成了典型的霸王条款,并无法律效力。

  不过,要想真正规范隐性收费,还需强化各方“显性监管”。相关监管部门、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有必要结合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媒体的报道等信息,对餐饮等行业的隐性收费现象进行摸排、调查、梳理,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依法对各类隐性收费行为进行评估界定,拉出商家可以收费的“白名单”和不能收费的“黑名单”,明确商家收费的边界和项目,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在此基础上,还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监督管治,发现不规范的收费行为,可以采取约谈、查处、曝光、发起公益诉讼或支持消费者起诉、信用惩戒等方式进行干预,倒逼商家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营造更加透明、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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