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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万成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出了“全社会一起努力,把老年人安顿好、照顾好”的号召。2021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人民法院要优化涉老年人诉讼程序供给;更加注重老年人实体权益维护;更优提供涉老年人诉讼服务;更强统筹社会力量参与。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2000年,我国老年人占比为10.2%,而2021年5月发布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表明,60岁以上人口达2.64亿,该项占比已提升至18.7%。持续加深的社会老龄化,对社会保障、基层治理和司法服务提出严峻挑战。从家庭内部矛盾,到公共场所侵权行为,再到民间借贷纠纷、金融理财养老收益陷阱、网络诈骗刑事案件等,老年人权益受损持续增多,而“白发老人吃力打官司”正成为社会关注的新焦点。

  与青壮年人群相比,老年人听力、视力、记忆力、判断力下降,适应社会能力弱化,参与诉讼的能力严重不足,且“智慧司法”有可能成为阻隔其依法维权的“数字鸿沟”。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老年当事人亲自出庭,“说”的内容与提交的“证据”却难以形成法庭认可的“事实”。事实上,民法中有关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特别程序认定老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者稀少,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制度可能因鳏寡独居、老年失独等实际,特别是老年人固执己见而“失能”。至于继承和赡养等家事案件,原本就意味着家人失和、反目成仇,更使老年当事人缺乏帮助。加之个别经办法官如对涉老年人案件的规律、特点和具体个案缺乏清晰认知,容易办错、办差,严重影响老年当事人的司法获得感。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发出了“全社会一起努力,把老年人安顿好、照顾好”的号召。2021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建立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为老年人便利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保障。2021年4月,《人民法院报》报道了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推进适老型诉讼服务机制的工作指引》,围绕司法程序保障、实体权益维护、诉讼服务优待和社会力量统筹等维度,转变审判理念,创新司法服务,特别是设立老年人纠纷处理“缓冲期”,针对争议较大、判断困难、影响面广的案件引入百姓评议,从公众价值观的角度进行分析,提供裁判参考意见。这充分贯彻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契合了我国老龄化时代的社会需求,承继了矜老恤幼的传统文化,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体现了理性司法的能动精神和温情司法的人文精神。

  要优化涉老年人诉讼程序供给。“一老一小”的问题既有类似性,又有差异性,当前在老年当事人案件办理司法程序上应予重点考虑。建议围绕“制度适合、主体适应、服务舒适”目标,以研究相对深透、立法臻于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为镜鉴,由国家司法机关针对性增删调整后,出台适老型诉讼和服务的专门性程序规定。比如,鹿城区法院探索的“一期两团”制度无疑是有益的实践尝试。可资考虑的重点还有:将“陪同诉讼”规则化,针对代理制度不足以完全补强老年人诉讼能力欠缺的实际,可以根据老年人诉讼能力等级及个案情况,由亲朋好友或所在社区(村)指派相关人员陪同参与诉讼过程,并负责信息传达、解释说明等事宜,避免出现老年人参加调解和庭审时“听不明、说不清”事实和意见的尴尬。必须注意与代理制度相区别,陪同人员只陪同参与或者协助办理程序性事项,不具有实体决定权。在办理方式上,对涉老年人案件可优先安排更多适用方式相对缓和的调解方式;对进入庭审的案件,应将审理节奏适当放慢,并增强判后释法工作;执行时多采取说服教育等柔性执行措施,从“法”与“情”两个维度展开。在庭审问答上,针对言语含糊混乱但通过笔谈方式仍能正确表达的老年人,由法官采用书面笔录问答式庭审模式,而针对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欠缺的老年人,法官应以通俗话语代替法言法语,逐一询问老年当事人是否听清、听懂,充分保障其发言权。在意见征询上,可借鉴民事法律上针对父母离婚,在裁判子女随父或母生活时,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的制度先例,在老年人赡养纠纷案件办理上规定,对多子女,因自身年迈、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但意思表示尚清晰的老年人,在裁判其随哪个子女生活时,应当征询其真实意愿,等等。相关具体规则,甚至更大胆的针对性制度引入,可待将来司法实践进一步适用、检验,在成熟稳定之后纳入国家立法。

  要更加注重老年人实体权益维护。建立专门机构办理机制,有条件的法院可借鉴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专设老年人案件审判庭、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专设老年人维权合议庭的经验,由经验丰富的员额法官相对集中审理涉老年人案件。推行差异化识别机制,在对老年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定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年龄、文化、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因素差异,对老年人诉讼行为能力进行评估分类。对其中诉讼行为能力明显不足者,建议委托代理、申请法律援助,或通过其他正当程序安排予以补强。强化真实意愿查明机制,在涉老年人诉讼相关环节中特别设置询问、核对程序,比如更加注意核对委托代理手续、授权范围,且老年当事人与代理人同时参加谈话、调解、庭审时,遇重要问题仍需询问其本人意见,防止其意愿未充分、真实表达;对未到场、未到庭的老年当事人则以电话联络或上门走访方式,以确认其真实意愿;遇老年当事人自认不利事实或非正常处置权利时,法官应加强释法析理。强化援助救助机制,为符合条件者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手续;对因侵权行为致身体伤害,因被执行人履行不能而无法获得足额赔偿、补偿,出现严重生活困难的,予以司法救助。审慎办理新类型案件,对民法典新确立的居住权等涉老年人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审判保障力度。

  要更优提供涉老年人诉讼服务。在硬件设施上,诉讼服务中心设老年人优先窗口,配备老花镜、轮椅、急救箱,印制大字体诉讼指南,提供“一对一”导诉服务。对线下诉讼服务,如无法流利使用普通话的,可采用对应的乡音诉讼模式。如患严重疾病、行动不便的,可提供上门对接、电话口述等立案方式。开设心理疏导室,舒缓老年人心理压力,矫正诉讼不良心理。对在线诉讼应用,优化设置老年人模式,安排志愿者指导,如确实无法学会者可以免用。构建涉老年人审判执行应急机制,编制专项预案并加强演练,在立案乃至诉前调解环节就收集并注意更新紧急联系人信息,以备老年当事人在司法活动中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事件时联系。

  要更强统筹社会力量参与。在职能部门层面,加强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等部门协作,强化法治宣传和救济帮困等针对性工作,提供庇护场所、紧急医疗等临时性救助,健全涉老年人矛盾纠纷联动化解体系,帮助其及时从各方面获得帮助和服务。在乡镇、村居层面,可依托家事审判改革建立的“家事三大员”机制,引入基层村居、社区的调查员、调解员、观护员,借助慈善组织、社会中介等机构,聘请心理咨询师等人员,促进纠纷实质化解。在实际工作中,还可采取“以老解老”方式,发挥离退休基层干部优势和作用,深度参与调解,将涉老年人纠纷化解在成讼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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