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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各类型中小微企业“量身定制”司法服务方案

本站发表时间:[2022-01-20]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安庆丰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制造业、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在财税金融、营商环境、公共服务等方面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打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组合拳”,强力为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忧纾困。

  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力举措。《意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服务大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法治思维,对标党和国家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司法服务保障措施和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便于实践操作和适用。

  对于发展中的中小微企业,以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人民法院必须要大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人民法院将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意见》支持保护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切实弘扬契约精神;强化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等制度运用,提升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促使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对于有产权资产的中小微企业,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防止刑事手段干预,加强中小微企业产权保护。“有恒产者有恒心”,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针对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的内部治理机制不够健全,经营行为不够规范的问题,《意见》第七条严格贯彻产权保护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

  《意见》还指出,要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强化对中小微企业的诉讼程序保障,强调要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完善和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在线诉讼等机制,用好司法救助等措施,降低中小微企业的诉讼成本,防止其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在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中,要切实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优先承担原则。要求贯彻全面保护原则,突出强调对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对于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以拓宽融资渠道、规制借贷市场、妥善审理金融借款,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2021年12月8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大对实体经济融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人民法院要积极发挥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助力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意见》要求,要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纠纷案件。对金融机构违反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严格依照支农支小再贷款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依法确认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的法律效力,支持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企业以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权利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共享企业涉诉信息,帮助金融机构更加精准地对企业“画像”,让信用良好的中小微企业更容易获得贷款。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依法否定“高利转贷”“职业放贷”等违法借贷行为的效力。推动各地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大对“套路贷”等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力度。

  对于有债权未能及时受偿的中小微企业,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保障建设工程领域,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2019年开展“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成果”专项执行行动,2020年开展“发挥执行职能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专项执行行动,都将拖欠中小微企业案件作为一类重点案件,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

  《意见》对之前一些工作经验进行了制度化凝练,并提出了新的有效举措。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绿色通道,强化在诉讼中对中小微企业平等保护。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诉讼引导和释明,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切实查清案件事实,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对于受疫情等因素影响直接导致中小微企业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规则,合理划分责任,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一些单位和大型企业就拖欠账款问题,迫使中小微企业接受不平等条件,达成与市场价格明显背离的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约定明显不合理的支付期限、条件,中小微企业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协议或者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意见》还旗帜鲜明地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并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意见》明确,要推进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协作、协同治理,具体而言,就是要总结实践经验,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规规章,进一步加强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主动争取将案件执行纳入清欠整体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形成强大合力。

  对于不能清偿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以积极促成执行和解,科学甄别、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有效发挥司法挽救功能。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关系到被执行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有的甚至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就业保民生保市场主体的决策部署,《意见》一是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二是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对于已成为被执行人的中小微企业,以灵活、精准采取查封、变价和失信惩戒、限制消费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对中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为保障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但同时也要考虑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抗风险能力差、流动性资金压力大等实际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对它的不利影响。对此,《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此外,如果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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