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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网评:通过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实现立法工作现代化

本站发表时间:[2023-03-21]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林彦 张则
  法治网特约评论员 林彦 张则   
  3月5日,立法法修正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时隔八年,立法法修正草案再提请全国人大会议审议,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修改立法法是新时代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通过法治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的必然要求;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通过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客观要求;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举措;是总结运用新时代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实践经验,更好促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的现实需要。
  修改立法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党的二十大精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也是适应新时代新要求,总结吸收立法工作实践经验,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现实需要,还是遵循宪法的原则和规定,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对近些年相关改革在立法制度上的调试与回应,同时,还是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制度化、程序化的切实举措。
  此次立法法的修改承载着以下多重目标,修正草案补充完善立法法总则部分,落实宪法修正案和党中央有关合宪性审查要求,完善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相统一的制度机制,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适应监察体制改革需要补充相关内容,完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完善备案审查制度等。
  立法制度的进一步民主化是本次修法的一个突出亮点。修改立法法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法法修正草案从指导原则到具体制度,都进一步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变得更具能见度、更加可操作、更富广泛性,通过夯实民主为立法赋能。
  修正草案总则部分明确规定,“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一规定从两个不同侧面对民主立法提出要求:立法不仅要遵循法律已经规定的一系列民主程序,而且还担负着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民主制度的使命。
  与此同时,修正草案还分别通过立法机关内部程序优化、立法权限体制局部调整、创新公众参与立法渠道、提升立法公开程度等方式进一步巩固和深化了全过程人民民主。
  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得到进一步体现和保障。草案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法律案,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继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常态化之后,此举将进一步为全国人大代表赋能,对提升全国人大代表立法能力、提高立法质量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众参与立法的途径更加多元化、制度化。修正草案明确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地位和作用,将其用于“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该制度与已经法定化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形成互补,将提升意见征求的主动性和针对性,也将拓宽立法民意的广泛性和多元性。
  立法的公开性、可及性、可知性进一步提升。修正草案对法律公布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在公布内容与时效上都有利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理解法律。草案规定,立法机关在公布法律、地方性法规文本的同时,应当及时将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的报告等立法背景资料一并予以公布。同时,草案还将立法宣传制度法定化,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这也将有助于立法走近寻常百姓、走进千家万户。
  (作者林彦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张则系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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