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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教育”拟进入高等院校和中学,“秘密条例”公开征意见

本站发表时间:[2020-10-14]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张楠
  不得在互联网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保密教育”拟进高等院校和中学。
  今天上午,《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对外公布。征集意见时间将一直持续至11月2日。记者了解到,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安排,《北京市保守国家秘密条例(草案)》拟提交11月份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
  今后,“保密教育”除了将纳入公务员培训外,还拟进入高等院校和中学。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保密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指导、督促机关、单位做好保密宣传教育工作。此外,高等院校和中学应当结合思想政治、德育等学科开展保密教育,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
  在办公室,使用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移动终端等办公信息设备,也要有“保密意识”。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使用这些办公设备时,要严格区分涉密信息设备和非涉密信息设备,实行分类管理;涉密信息设备由机关、单位统一采购、登记、标识、配备;不得将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得使用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存储介质。
  随着手机的普及,越来越多人习惯用微信、网盘来传输、存储信息。针对这一新传输存储方式可能引发的问题,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使用智能终端设备、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社交媒体和互联网存储服务等的保密管理,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
  为了避免用户在互联网上“泄密”,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查、网络信息安全保密投诉和举报制度;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发现发布或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或者停止提供服务,并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涉密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旦泄密,立即报告。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此外,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公民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国家秘密安全情形的,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及时报告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其中包括:发现国家秘密载体被非法持有、买卖、窃取、抢夺及丢失或者通过邮寄、快递等无保密措施渠道传递等情形的;发现涉密网络遭到攻击、破坏和信息泄露,或者机关、单位门户网站等非涉密网络及互联网刊载、传递涉密信息等情形的;发现图书、报刊、广播、电影、电视等公众媒体及网络出版、网络视听节目刊载或者播出涉密信息等情形的。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丁彧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