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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检察官”成长记

本站发表时间:[2019-07-02] 来源:中国检察官微信公众号 作者:

  16年前,当我拿着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的“三方协议”到学校备案时,负责毕业就业的老师上下打量我一番后,竟然劝我再找一份适合的工作。后来我的同学也都知道我即将进入检察院工作,但却没有一个人祝福我,也都劝我不要去。

  有如此遭遇并不是因为我人缘太差,而是因为我的形象实在和检察院相去甚远。上大学时,我留着过肩膀的长发,穿着破洞的牛仔裤以及十分“杀马特”的上衣,只有108斤重。远远看去不知道是男是女,走近一看像一个病态的摇滚青年。一个被检察院淘汰的同学愤愤不平的说:“你这样的去检察院干嘛,检察院又怎么会选中你?!”

  我为什么要去检察院呢?说实话,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大学时我的方向是国际经济法,对检察院的了解仅仅来源于有限的刑事诉讼法课程。可以说,踏进检察院大门前,我并不确切的知道这里有哪些工作可以让我去做。但不知为什么,当我看到检察院的招录通知时,就是想去这里,可能是因为它对我而言太神秘了!

  至于检察院为什么会选中我,到现在我也不太清楚,或许是我把最真实的自己以及最真实的想法告诉了当年的检察长。记得那时候去单位面试,我仍然穿着牛仔裤和毛衣,只不过牛仔裤不破洞,毛衣没有奇怪图案。人事处的领导问我为什么不买一身面试用的西装,我说因为我还没开始工作,没多余的钱买不常穿的衣服。

  后来面试的时候,检察长问我:“如果法院和检察院都决定录用你,你将会如何选择呢?”我很直接的说:“当然去检察院,因为我对这里知之甚少,充满好奇,我觉得找工作就像探险,只有置身不熟悉的领域,才能激发自己的工作热情,进而挖掘自己的潜力。”检察长听了继续问:“难道你到检察院就是为了了解我们这里?等了解了,清楚了,你就走了?”我回答说:“也许我了解了,清楚了,就爱上了这里,以至于一辈子不想离开了啊!”检察长继续问:“可是,你来我们这里面试,却对我们这里知之甚少,你不觉得汗颜吗?”我回答说:“并不,因为我好歹是一个法学院的应届毕业生,如果我都对检察院知之甚少,就更何况普通社会大众了,如果一个社会的大多数人都对检察院知之甚少,那么该汗颜的人是谁呢?”

  我入职后,招我入院的检察长就退休了。不过后来,他回过一次单位,找我谈过话。至今我仍然记得他说过的:“赵鹏,我并不欣赏你的专业水准,但我欣赏你的真诚和自然。现在你已经进入了检察院,但我已经退休,不能看着你成长,如果你能真正体会到这个工作的真谛,并努力完善自己,假以时日,你会成为出色的人民检察官。”

  进入检察院的那一年,一切对我来说都是陌生的。不过跟着师父去看守所提讯,去法院开庭,去公安局沟通证据,在办公室听基层院来说案子……反正不管做什么都是新鲜的,都很有意思。但那一年,我印象最深刻的事情就是和我的师父去了一趟刑场。

  这次经历是我积极争取来的。当年我的师父是个经验丰富的老检察官,办理过很多命案。对于被判死刑的被告人,在执行死刑时,公诉他的检察官必须到场监督,确认被执行人已经死亡,才算结束这个案件的办理。刑场不是一般人能去的地方,当我听说检察官有此职责时,非常兴奋地跟师父说:“下次执行死刑,我要去看看!”很快师父便满足了我的要求,不过他再三确认,我是否真的要去看这个过程,我当然一再表示愿意。

  去刑场的路上,师父跟我简单说了这个案件的事实。被告人因为怀疑卖给自己面粉的商户缺斤短两,趁夜持刀闯进被害人家中,把商户夫妻俩都扎死了,其中女被害人身中20多刀,死状非常惨。作案后,被告人回家换了件衣服,然后打车去派出所投案。他觉得,自己有自首情节,肯定不会被判死刑,所以一直非常嚣张。师父说他在法庭上强烈要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死刑,因为如此性格冷漠、手段残忍的凶手,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可能性极大,自首的表现不足以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最后法庭采纳了他的意见。我听到这里很兴奋的说这真是大快人心,师父听了没说话。

  当年死刑执行的方式还是以枪决为主。按照规定,被执行人中枪后,检察官应当上前确认其是否已经死亡。我不是一个害怕血腥的人,所以当被告人倒地后,我很大胆的跟在师父身后上前去看。就在我马上要走到趴在地上的被告人身前时,师父突然拦住我,着急的说:“行了行了,别看了。”我当时以为师父担心我害怕,不想让我留下太深印象,于是没顾他的劝阻,硬是走上去看了一眼。结果就是这一眼,让我看到了一辈子难以忘记的一幕——被告人的鞋底上,居然写着我师父的名字。

  回单位的路上,我一直没说话。到单位后,师父问我要不要吃饭,我问他说:“这工作做多了,会不会有心理阴影呢?”师父收住了微不可见的笑容,非常严肃的告诉我:“检察官的工作就是如此,要做这行,你要想清楚,然后做好准备!每一个案件,都会在你的心里留下深深的烙印。”

  从那一天起,我才算真正意识到这份职业的份量——如同在刀尖上舞蹈,需要殚精竭虑,但也能陶醉其中。

  在我成为助理检察员,独立办案之前,当了4年书记员。在那段时光里,给我印象最深刻的一个案件,是和我当时的处长办理的一起在当年轰动整个北京的轮奸杀人案。

  那个发生在多年以前的案件,因为时间的原因,很多证据无法提取,但几名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供述却十分稳定。并且,有一个情况让我非常确信,他们就是当年的作案人:当时,公安机关安排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去辨认位于地下二层的案发现场。那个嫌疑人走到地下一层时,突然说什么也不再往下走,而是拽住负一层的栏杆,无论如何也不去辨认,并且显现出非常害怕的样子。尽管这一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任何一个看到当时情景的人,都会非常肯定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这就是真凶作案后心虚的表现。

  没想到这样一个案件,在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全盘翻供,法院建议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我和处长一起向检委会汇报,处长坚决反对撤回起诉,建议坚持公诉意见。检委会讨论了整整一个下午,最后检察长很坚定的说:“哪怕这个案子最后被判无罪,我们也不要在这时候撤回起诉!说什么,也要让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一次法律和良心的审判,如果法院坚持要判无罪,让他们去放人好了!”

  后来,那个案件真的判无罪了。处长好几次提起这起案件,都会很心痛的说:“那么一个年轻而弱小的生命逝去了,我却没能让凶手受到应有的惩罚,太可惜了!”其实,那时候每当听到他说这句话,我会有一丝不理解——把凶手放走的明明是法院,作为检察官,我们已经坚持到最后了,还有什么可遗憾的呢?但我心里的疑问在很长一段时间没有问出口,因为我觉得这是处长心里的一个结,如同“房间里的大象”,最好不再提起。

  我并不是一个能把疑问放下的人。终于有一次,我问出了心里的疑问。处长的回答让我受益匪浅,他说:“诚然,我们坚持到了最后一刻,但我们真的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吗?检察官承担证明责任,有义务说服法官相信我们的指控是正确的,如果我们没能说服法官,导致被告人被判无罪,我们能说自己已经很好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吗?!”

  检察官和侦查员,共同点在于他们都必须有识别真相的能力,二者的不同点在于,检察官还要有强大的说服力,用法律允许的方法,证明我们的观点,让法官信服,这种说服能力,侦查员并不需要。简单的说,对检察官而言,既需要一双慧眼,又需要铁齿铜牙。

  在我进入检察院4年后,我成为了助理检察员,具有了独立办案的资格。最开始的几年里,我所办理的主要以二审案件为主,也就是经过区县法院一审判决,然后被区县检察院抗诉,或者被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案件。这些案件和我前面说的那些命案不太一样,少了很多血腥与戾气,但也同样让人牵肠挂肚。

  我记得我办过一起交通肇事抗诉案。被告人在午夜时分将未携带身份证件的被害人撞倒后逃逸,被害人又被后车碾轧导致死亡。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但免于刑事处罚。这个案件被基层院检察官提起了抗诉,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太轻。

  当我看到这个案件的时候,我认为案件最重要的问题并不是讨论被告人的刑期,而是把被害人的身份查明。因为公安机关经过长达半年的排查没能查明被害人身份,一审判决中,被害人被表述为“无名氏女子”。试想,如果被害人有家人,他们一定还在痛苦的寻找着亲人,而一旦案件审结,档案尘封,谁还会去追查她的身份,谁又去通知她的家人?!

  我记得当我向侦查员说明我的想法时,他们立即表示这是一个不太可能目标。因为被害人身上除了一张残缺不全的邮寄单外,没有任何显示身份的信息。而这张汇款单上的寄件人和收件人的名字都不完整,不具有排查的可能行。

  那段时间,我从寄件人残缺不全的地址入手,分析出收件地址很可能是一个度假村(收件地址的最后一个字是“村”)。但北京及周边的度假村有上百家,我除了一个个打电话去问,没有任何更好的方式。让我没想到的是,很多度假村知道我的意图后,主动表示帮我去问兄弟单位,这大大节约了我的调查时间。一个月之后,我找到了邮寄单上的收件人——被害人的亲生儿子。原来,被害人患有精神病,从精神病医院跑出去,离家出走2年之久。

  她不时给儿子寄送包裹,但却从来不留寄送地址,以免被儿子找到又被送回精神病院。因为母亲一直与自己有邮件信件往来,公安机关也不会将其列为失踪人口,但她的儿子就是找不到她。这两年来,被害人的儿子一边在北京打工,一边寻找母亲下落。得知母亲已经死亡的那一刻,被害人的儿子痛哭失声,随即便给我深深的鞠了一躬。再后来,我让肇事司机和被害人亲属达成了和解,并接受了法院对肇事者定罪免刑的判决。

  光阴似箭,日月穿梭。转眼间,16年已经过去了。在这过去的十几年间,我办理各类刑事案件900多件,我基本上能够记住他们每一个人的犯罪事实,以及他们犯罪背后的故事。有些案情让我记忆深刻,以至于就像昨天才办过的案件一样。

  当然,现如今,那个留着长头发,穿着破洞牛仔裤的男孩早已褪去了当年的样子,但熟悉我的人依然认为我并不是一个典型的检察官。或许,再过十几年,我仍然还会给人这样的感觉,但我丝毫不认为,这会影响我的工作。或许,这就是我的特点。

  在这十几年间,我的单位给了我很多的机会,让我获得了很多的荣誉。当然,我也有过挫折,想过辞职去做其他的事情。但最终,我还是选择继续做一名检察官,因为我实在找不到更吸引我的事情,实在太留恋在法庭上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感觉。用我父亲的话说:“你能够从检察院这里得到的东西,或许已经都得到了,但检察院能够从你这里获得的,你还没有完全给予,那就是——一个越来越出色的人民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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