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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与家人签协议应注意这些

本站发表时间:[2019-06-1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秦艳玲

  现如今,很多老年人与家庭成员间通过签订协议来处分财产,但有些协议的签署并未将合法利益妥善处理,反而被法院认定无效,引发新的家庭矛盾。那么,老年人与家庭成员间签订协议应注意哪些呢?

  父母病老变糊涂 代签协议被判无效

  案情回放

  王某婚后育有二子一女,儿子小强、小刚长大后时常回家探望父母,女儿小丽因婚事与父母关系不睦,远嫁外地后就断了联系。王某花甲之年患了脑出血,术后效果不佳逐渐丧失意识。王妻曾和两个儿子说过,将自建的六间房屋分给他们一人一半,但还没来得及写协议,也患上了老年痴呆症。看着一天比一天糊涂的兄嫂,王某的弟弟就代他们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六间房屋归小强、小刚所有。2017年,离婚后的小丽带着九岁的儿子回到娘家,看到父母这种情况,她决定留下来照顾老人。谁知哥哥却告诉她,她已无权居住在此,还拿出几年前的分家协议。小丽将两个哥哥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夫妇签订协议时丧失意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弟代签的分家协议损害了王某夫妇的利益,应为无效。

  法官说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签订的协议才可能有效。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一个人头脑不清、丧失意识,其配偶、子女、父母等法定代理人只能做出对他有利的法律行为,如接受赠与、接受继承遗产等,不能将属于他的财产分割给他人。因此,本案中王弟代替兄嫂处分财产的行为是无效的。

  法官提醒老年人,如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应尽早与家庭成员签订协议,以免在意识丧失后由法定代理人订立的协议被法院认定无效。

  违背良俗和法律 双方同意亦无效

  案情回放

  老杨婚后育有二子,因工作接班的事情,他与大儿子小明闹得不可开交,从此形同陌路。退休后,靠小儿子小光赡养,再加上老杨的养老金,老杨夫妇日子还过得去。2016年小光因车祸去世,两个月之后老杨也被查出患有肝癌,不久后去世。没了经济来源,老杨的老伴生活无以为继,无奈之下,她将小明起诉到法院要求赡养。谁料,小明拿出了一份协议书拒绝赡养,原来当年为解决兄弟俩工作接班的问题,杨某夫妇与二子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其中载明:父母新购置的一处楼房归大儿子小明所有,另一处农村宅院归二儿子小光所有,且小光接替父亲到某单位上班,负责为父母养老送终,父母生老病死与小明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份协议中“父母生老病死与小明无关”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必威体育:规的强制性规定,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小明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对母亲的赡养义务。

  法官说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法官提示老年人,在与家庭成员订立协议时,应考虑到其中条款是否违反我国的社会善良风俗,是否违背法律、行必威体育:规的强制性规定。

  故意处分他人权利 侵害利益须担责

  案情回放

  张某婚后生育儿子小建和女儿小爽。小建婚后几个月便离婚,十几年后才开始第二段婚姻。小建妻子阿梅带着与前夫所生女儿与张某夫妇一同生活,家庭矛盾不断。气愤之下,张某夫妇将他们与儿子共同出资建造的八间农村房屋赠与女儿小爽。当小爽拿着赠与协议要求兄嫂搬家时,小建才知道此事,并一纸诉状将妹妹和父母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年建设的八间房屋,张某夫妇、小建均有贡献,三人都是房屋的共有权人。张某夫妇及小爽明知小建为房屋共有权人,仍签订赠与协议,属故意为之,损害了第三人小建的利益,因此三人所签的赠与协议无效。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张某夫妇在与小建夫妇发生矛盾后,私自处分了共有财产,赠与协议无效。法官提示,在签订协议时,切勿感情用事,处分财产之前一定要弄清楚共有权人是谁,务必征得对方同意。如夫妻二人共有的最好征得配偶的同意,继承人共有的也必须征得其他继承人的同意,以免协议签订后因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而被法院确认无效,甚至还要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作者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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