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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签字“劳动碰瓷”被判诈骗罪并处罚金

本站发表时间:[2019-10-16]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陈杰 李明红

  案情回放

  兰某到一家餐饮公司应聘,签订劳动合同时,他称外出有事,将合同带走并交由他人签字,后将合同提交给餐饮公司。两个月后,因消极怠工,兰某被公司辞退,他以用人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双倍工资赔偿,经裁定后取得了这笔款项。没多久,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判决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律提示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这本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却让兰某钻了空子“劳动碰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兰某的一系列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通常情况下,诈骗罪是指犯罪人使用虚拟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交出财物。本案中,兰某通过伪造劳动合同书签名的行为,导致劳动仲裁部门陷入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错误认知,从而作出有利于兰某的裁决,执行了被害人餐饮公司的财产,因此,财产处分人和被害人并不一致。

  实际上,诈骗罪涵盖一种“三角诈骗”的情形,即行为人对受骗人实施欺骗行为,受骗人基于错误认知处分第三人的财产,本案即属于此。具体分析,兰某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意图,企图非法占有双倍工资;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即伪造劳动合同签字,并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到法院申请执行;结果通过实施诈骗行为,使劳动仲裁部门、法院基于错误认知处分了餐饮公司的财产,从而给餐饮公司带来了损害,且数额较大。因此,兰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作者单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