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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带钥匙敲门引发争吵,出手伤人终致故意伤害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21] 来源:京检在线 作者:

  在安保措施较好的小区,除了门卫看管大门外,居民楼往往也会有单元门,需要刷卡或钥匙才能进入。多一重门的设计虽有不便之处,但可以防止非本楼的人混入,保护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就是一起围绕单元门,因为冲动导致人身伤害的例子。

  案情回顾

  某天傍晚,王女士买菜回家,却在单元门楼前犯了难。原来,王女士是这里的新租户,还没有来得及配单元门的钥匙,她出门前用一块砖头将单元门别住,现在砖头被挪开,单元门再次锁上。

  于是,王女士敲击单元门,希望有人给她开门。这时候,一男子也就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听到动静,打开门,指责王女士撞击单元门,破坏公共财产的行为。王女士随即指责何某多管闲事,二人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争执间,王女士再次想用砖头把门别上,砖头被何某一脚踢开。王女士上前要对何某动手,何某反手一推,王女士摔倒在地,头部受伤。何某以为王女士在碰瓷,转身离去,没有及时将受伤的王女士送往医院。

  后经医院鉴定,王女士所受外伤被评定为重伤二级。

  目前何某因为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已经昌平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本案中,何某用手推搡被害人,导致其摔倒,头部受伤,其受伤程度达到重伤二级,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官提醒

  单元门作为居民权益保障的一重防线,对于没有单元门钥匙的人,居民有防范之心也是理所应当的,但要注意用正确的方式来解决。

  本案中,本来只是一件无关紧要的小事,却因为冲动导致的推搡和争吵,演变成不可收场的刑事案件。这警示我们,遇到事情切不可冲动莽撞,要平心静气的解决问题。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