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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驾车肇事逃逸致一死三伤,司机获刑三年三个月

本站发表时间:[2020-09-1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安然
  胡某驾车发生事故,将一辆正常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出,之后逃离现场,事故造成一死三伤。通州法院今天发布消息,近期法院作出判决,肇事逃逸的胡某被判赔偿死者家属34万余元,赔偿伤员1000元。
  去年1月15日15时许,胡某驾车在通州某路段内撞上了非动车道内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三轮车,电动车驾车人张女士、乘车人赵某、李某受伤,乘车人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弃车逃逸。
  经交管部门认定,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他交通肇事造成严重后果,并有逃逸行为,通州法院判决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另核实,事故发生后小胡给死者王某家属费用102000元。并赔偿张女士医疗费7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事赔偿方面,因胡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理应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赔偿王某及张某的合理损失。相关法规明确规定,发生事故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这些内容在保险合同中已进行了加黑加粗的标注,应视为保险公司已对上述免责条款作出提示。交通事故逃逸是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保险条款中明确的免责条款,也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人民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对上述免责条款进行了加黑加粗的标注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对于伤员张女士及死者王某家属的合理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外的商业险不予赔偿,而是由实际侵权人胡某进行赔偿。因此,法院判决,胡某除了要坐牢之外,还得承受34万余元的高额赔偿。
  法官提示,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商业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要保持冷静,采取正确救援的措施,在保证伤员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报警,切勿擅自离开事故发生的现场,更不要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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