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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4S店员工故意驾车撞保安,事后拒不下车坚称是“意外”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17]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张蕾
  北京某4S店的销售员李某在4S店园区内,驾驶私家车将一名保安撞伤。当日,这名保安曾因李某违反公司规定将私家车开入园区与其发生冲突。该起事故究竟是如李某所称的“意外”,还是“故意”?检察官带着疑问展开了调查。
  2019年6月13日11时许,伴随着汽车发动机发出的轰鸣声,在某4S店的园区内,李某驾驶着私家车突然加速,从保安刘某身后将其掀翻在地。
  撞人后,李某一直未下车,还在车里点燃了一根香烟,无视路人的呼喊与敲击车门的声音。警察来到现场后,李某坚称是自己不小心撞到了人。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
  30岁的李某是这家4S店的销售员。根据4S店的规定,员工的私家车不能进入4S店园区。然而当天上午10时许,李某开着私家车来到4S店,违反公司规定尾随客户车辆进入园区。保安刘某发现后劝李某离开,李某为此与刘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但李某仍将私家车停放于园区内。
  过了一个多小时,李某办完事后开车准备从西门离开时,看到之前与其发生冲突的保安刘某朝大门反方向走去,未给他抬杆放行。李某怒上心头,遂驾车跟随并从后面撞向刘某,致其右足第5跖骨骨折。经鉴定,刘某身体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到案后李某供述,开车撞人只是一场意外事故,并辩称自己从大门倒车向北行驶是去洗车房洗车,撞到人是因为打完电话后低头放手机没看路。
  顺义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马荣耀介绍,李某是否“故意”决定着案件的不同走向:如果只是“意外”事故,李某开车撞人致刘某轻伤二级,主观上只是过失,客观上未达到过失犯罪的标准,从刑事责任角度,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李某开车撞人是“故意”行为,则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全面梳理证据后,检察官将目光转向了视频监控。通过反复查看案发时多个角度的监控,再结合案件证据,真相得以还原。
  关于李某“掉头是为洗车”的辩解,根据4S店员工的证言,4S店有员工私家车不能在公司洗车房洗车的规定,且李某购买汽车的4S店就位于公司隔壁,出门洗车比较方便,若在本单位洗车被经理发现会付出较大的代价,没有必要;关于李某“放电话没看路”的辩解,从视频监控显示的时间结合李某的通话记录分析,李某事发前最后一次通话结束的时间与撞击保安的时间相距3分钟左右,足见李某放电话没看路的辩解不成立。
  扎实的证据使检察官确认李某有开车撞人的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检察官认为,李某故意开车撞人,致一人轻伤二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
  “审判长、公诉人,我准备出门的时候保安骂我。我特别气愤,就想开车吓唬他一下,是我一时冲动。。。。。。”开庭受审时,面对充足的证据和检察官的充分论证,此前一直不认罪的李某终于坦露自己开车撞人的动机,并流下悔恨的泪水,承认自己一时糊涂犯了错。
  结合李某当庭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顺义法院于近日以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李某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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