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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结账时夹带商品获刑 超市购物一定要管住手

本站发表时间:[2020-12-18]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张蕾
  去超市购物钻自助结账的空子故意“漏刷”商品,最终却因盗窃罪获刑。今天上午,北京顺义法院通报了2018年以来该院审理的22起此类盗窃案件的情况。根据通报,被告人中不乏高学历人员,有的还是合资企业的高管。
  案例1
  企业高管盗窃只为寻刺激
  一名被告人是某知名合资企业的高管,研究生学历。2019年12月,该被告人在半个月内,于顺义区某卖场通过部分或者全部商品不自助结账的方式前后4次盗窃,窃得牙膏、香蕉、猪肉等49种商品,价值人民币3766.15元。鉴于该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并取得谅解,顺义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该被告人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此案中,被告人自称是为了寻求刺激、缓解工作压力而实施盗窃。
  案例2
  夫妻联手偷超市称愧对孩子
  在另一起典型案例中,孔某、樊某是一对夫妻,每周都要到超市采购生活用品。2019年10月的一天,他们买完东西后,孔某偷偷告诉樊某,有一部分商品没有扫码就被其成功带出了超市,省了不少钱。樊某听后不但没有劝阻,反而认为这是个不错的省钱办法。此后一个多月,夫妻俩共同在该超市以自助结账少扫码的方式5次盗窃,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庭审中,樊某十分后悔,自觉无颜面对家人和社会,尤其愧对自己年幼的孩子。
  鉴于二人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顺义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孔某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樊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
  勿以恶小而为之
  顺义法院刑庭庭长宋素娟介绍,此类盗窃,被告人不需要夹带藏匿商品,而是在自助结算设备前只拿少数商品扫码,如果不是后期查看监控录像很难发现。被告人一般是超市常客,熟悉结算流程,偶然或有意试探得手后便开始连续作案。他们有人是为了贪图小便宜,有人则是为了宣泄情绪、寻求刺激。被告人多采用“蚂蚁搬家”式的盗窃手段,即短时间内连续多次作案,每次盗窃数额并不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几种情形虽然盗窃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仍需按照盗窃定罪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按照盗窃罪定罪量刑。
  顺义法院提醒公众,勿以恶小而为之,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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