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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跌落化粪池溺亡 获赔124万

《民法典》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

本站发表时间:[2021-01-10] 来源:北京晚报 作者:林靖
  因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男子等女友如厕时跌落化粪池溺亡。1月4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对这起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案件进行宣判,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负有所有者或管理者职责的被告方被判决赔偿一百余万元。这是该院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宣判的首案。
  事发于2018年3月,杨女士之子李甲等待女友使用案涉厕所时,因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跌落化粪池溺亡。事故发生后,因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海淀区和石景山区的交界处,杨女士及其夫李某先向海淀法院对多家单位分别提起多次诉讼。但经海淀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位于石景山区,且在北京均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杨女士因此到石景山法院起诉北京均某公司,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被告均某公司辩称,其并非系案涉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使用者、所有者,被告未实施侵权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侵权责任应为案涉厕所及化粪池实际建设者、使用者承担。同时,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自身安危第一责任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石景山法院认为,综合海淀法院的调查情况、相关单位提交的各自用地的权属证据等,结合本院现场勘验状况及向有关部门的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即位于被告享有权属的土地上。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能够证实案涉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应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案涉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最后,法院判决北京均某公司赔偿杨女士损失共计1240241.85元。双方当庭均未表示上诉。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新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中,增加了建筑物、构筑物塌陷损害责任,而在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无此明确规定。虽然本案立案时,《民法典》尚未正式实施,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此案更宜适用《民法典》。
  关于案涉厕所及化粪池的权属问题,是处理此案的核心。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建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直接承担责任。此案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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