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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老人遭谩骂、同居恋人被施暴,均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本站发表时间:[2021-03-01]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对同居恋人施暴,经常性谩骂同住老人,均构成家暴。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已正式实施五周年。我国《民法典》也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法典。在此北京市一中院法官提示,上述受害者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可依法维权。

  恋爱同居期间遭家暴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

  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开始同居,2016年生育一子。程女士称,同居期间,李先生经常夜不归宿,并多次对她实施家暴、剪毁她的衣物等。2018年7月,李先生凌晨回家,把给另一女性的暧昧短信误发给程女士,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李先生对她实施殴打,程女士遂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法院裁定禁止李先生实施家暴。

  同居析产纠纷中,程女士起诉,要求孩子归其抚养,李先生付抚养费,并对双方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一审法院支持了程女士的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家庭暴力不局限于夫妻、子女等家庭成员之间,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也属于家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由此,恋爱同居关系中存在暴力行为的,同样适用《反家暴法》并受其保护。

  遭家暴时,最有效的法律武器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害方作为申请人可向其或者被申请人的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对同住老年人进行经常性谩骂构成家暴

  年近八旬的老韩患有多种老年病,与儿子杨先生共同居住生活期间,杨先生常因生活琐事谩骂老韩,导致老韩血压升高,多次住院治疗。老韩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杨先生对其辱骂,并责令杨先生迁出老韩的住所。法院出具人身保护令裁定书。赡养纠纷中,老韩起诉要求杨先生支付赡养费及实际花费的医药费。

  一审法院支持了老韩的诉讼请求,杨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对于家庭成员作出界定,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由此,上述家庭成员之间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依据《反家庭暴力法》救济权利,维护利益。在家庭成员中,老年人往往因身体原因和经济条件多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更易遭到同住其他家庭成员的侵害。

  实践中,一些成年子女或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因无住房条件或其他经济原因等,长期居住在老人的房屋内,非但不尽赡养义务,反而出现对老人经常性谩骂、经济控制等啃老现象。老年人有些因患病、残疾等身体原因难以行权救济,有些可能民事行为能力受限。为了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此外,《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由此,老年人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责令施暴的同居家庭成员迁出其住所,从而确保其人身安全和精神利益不受损害。

  施暴方一般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张女士与杨先生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在陪伴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双方逐渐发生分歧,矛盾日益加深,后因感情不和,张女士起诉离婚,并主张两个孩子均归其抚养。杨先生收到法院传票后,以担心孩子被张女士抢走为由,私自到学校给当时四年级的儿子小杨办理了休学手续,阻止儿子到校上课;他时常以儿子调皮不听话为由,用皮带抽打小杨,并恐吓女儿杨小妹不要和张女士来往,不能叫她“妈妈”。杨先生不同意孩子归张女士抚养,辩称自己经济条件优于张女士,更适宜抚养孩子。

  一审法院认定杨先生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其教育理念有重大缺陷,从子女成长的长远考虑,杨先生不适宜直接抚养子女,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两个孩子均由张女士直接抚养。杨先生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离婚纠纷中,家庭暴力不仅发生于夫妻之间,亦存在一方当事人将婚姻纠纷产生的矛盾积怨和负面情绪发泄到未成年子女身上并对其进行家暴的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由此,处理离婚纠纷涉子女抚养权归属时,要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家暴作为确认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首要考量因素。

  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施暴,会导致其在法律上不得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有施暴者辩称,家暴行为仅存在于夫妻之间,不影响其对孩子的感情。而法官认为,未成年子女目睹施暴过程会造成极大心理创伤,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一旦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一般均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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