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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姐妹不合致父母骨灰六年无法合葬,法院判决: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义务 应予配合!

本站发表时间:[2023-04-01]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因受小妹阻拦,大姐无法将故去的母亲骨灰与父亲合葬。大姐将小妹诉至北京必威体育: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妹配合办理母亲骨灰下葬事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小妹协助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在已购某陵园双穴墓地。
  案情回顾
  原告大姐诉称,2011年12月父亲去世,母亲出钱委托小妹代为购买了今后二老合葬的位于某陵园的双穴墓地。2016年6月母亲去世后,小妹以与大姐有遗产纠纷为由拒绝母亲骨灰下葬。2018年姐妹俩就遗产分割问题诉讼到法院,遗产处理完成后,由于小妹拒绝提供墓穴购买合同(协议)和安放证,母亲的骨灰依旧无法和父亲合葬。
  经法院合法传唤被告小妹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葬权是指死者之近亲属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应属民法典所规定的人格权范畴的权利。近亲属与死者间的特定人伦关系决定了该权利由近亲属平等地共同享有。需要注意的是,对死者近亲属而言,安葬权是死者近亲属基于特殊身份的排他性权利;也是基于伦理、道德应尽的带有身份性的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或转让。本案中,原告、被告的母亲去世后,对母亲骨灰及时依死者生前愿望和风俗习惯进行安葬,是所有子女应尽之义务。
  本案中,原告诉称原、被告之母购买了双穴墓地,其提交的墓地照片、聊天记录截图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其父母该墓地的存在,被告未到庭提出抗辩,应视为放弃了质证及抗辩的权利,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现无证据表明死者生前对安葬于该墓地有异议,原、被告应当互相配合,及时为死者进行安葬。被告拒不协助原告将母亲骨灰进行安葬的行为,违反了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安葬义务,也与一般社会道德有悖。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购买墓地的相应合同系被告办理签订。法院认为,被告虽持有相应合同及安放证,但被告不因签订合同而享有任意处分安葬事宜的权利,安葬骨灰系子女共同之义务,不因义务人个人意愿而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现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以实际行动拒绝履行配合安葬之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其应当配合原告办理安葬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出示合同、出示安放证等。
  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被告小妹协助原告大姐将母亲骨灰安葬于某陵园双穴墓地中。
  一审判决作出并生效后,小妹怠于履行,大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威体育:法院执行法官要求陵园管理方协助原告大姐办理下葬相关事宜。目前,老人合葬事宜已经办理完毕。
  法官说法
  必威体育:法院民一庭法官 胡震霄
  本案系一起涉及安葬权的案件,安葬权属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人格权益。具体来说,安葬权是指死者的近亲属,比如配偶、父母、子女等,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依据社会公序良俗对死者的遗体或骨灰以安葬的方式进行处置的权利。近亲属与死者间的特定人伦关系决定了该权利由近亲属平等地共同享有,既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既是死者近亲属基于特殊身份所取得的一种排他性权利,也是基于伦理、道德应尽的带有身份性的义务,不能任意放弃或转让。本案原告、被告均有权利平等行使安葬权,但同时应当依据伦理道德妥善行使自身权利。
  法官提示
  需要提示的是,对于平等地共同享有安葬权的近亲属来说,如果无法就安葬方式、安葬地点、入殓方式等内容达成一致,应当如何处理呢?首先,应当最大限度的以死者本人意愿确定具体安葬方案,如果死者没有留下明确意思表示,应由近亲属协商安排,在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则由顺位靠前的近亲属决定,同一顺位的近亲属对死者骨灰安葬意见不一致时,应综合考虑各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关系密切程度、情感相互依赖程度和互相扶助情形综合予以认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安葬方式应遵从死者遗愿并符合当地风俗习惯,安葬地点应合法合理。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还通过兜底条款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列举+兜底”的条文表述体现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对安葬权进行保护体现了“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的中华民族尊重逝者的传统孝道文化,有利于进一步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以孝道文化进一步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邢钢
  生养死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文化,尊重逝者,让逝者尽早入土为安是我国传统美德。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列举了自然人享有的具体人格权,还通过兜底条款规定了“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一般人格权。安葬权这一人格权利虽未在民法典中明确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予以规定,但亦属于应当保护的一般人格权。
  必威体育: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规范了安葬权的权利义务属性,为社会公众明确了正确行使安葬权的方式方法,体现了我国人格权保护的全面性、开放性、包容性,有利于在社会上进一步弘扬孝亲敬老的传统美德、引领慎终追远的道德风尚,减少相应争议的发生,进一步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孝文化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坚固支撑,全面提高社会道德建设水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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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19 17:45:01 - [User Error]:Open file failed, file=/home/wwwroot/default/data/autoClearCache.lock [file]:/home/wwwroot/default/inc/func/2.php[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