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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首开“二审独任制审判”庭

本站发表时间:[2020-01-22] 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北京二中院首开

  “二审独任制审判”庭

  “现在开庭,我是二中院立案庭速裁团队法官李蔚林,本案由我独任审判”,1月21日,一起车辆买卖纠纷上诉案庭审在北京二中院进行。与以往不同的是,庭审仅由一名法官主持进行。这是全国法院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后,北京二中院首次适用独任制审判的案件。该案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全程进行了视频直播。

  2019年12月28日,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指示精神,切实解决独任制适用范围不尽合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门槛过高等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其中北京辖区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纳入试点范围。主要内容是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包括中级法院由一人审理部分简单民事上诉案件)、健全电子诉讼规则。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动员部署视频会议,正式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今天审理的案件系1月15日在北京二中院立案,上诉人张某向一审法院诉称其从被上诉人王某处购买了一辆奥迪轿车,但并未过户,后该车因原登记车主债务问题被法院司法拍卖,因此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购车款。被上诉人辩称,自己并非车辆买卖合同的卖方,卖方是某车辆经纪公司,张某未申请执行异议,因此损失自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其和王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依据不足,属于主体有误,故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法院判决后,张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适用独任制审判,经审理,上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同意接受一审判决,当庭撤回上诉。

  北京二中院系全国第三批司法体制改革整建制试点法院和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法院,此次二审适用独任制审判的案件,同时也适用速裁程序审理。速裁机制是二中院2019年推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指示精神的创新探索。二中院将多元调解和速裁工作纳入立案庭统一管理,并出台多份文件,明确速裁案件的甄别标准、工作流程和配套机制。案件平均审理时间仅为20天,团队月均结案40多件,对外实现了快速定纷止争,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对内实现了“前端快速终局解决争议,后端精审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格局调整。此次适用“二审独任+速裁”模式,标志着二中院案件审判的“再提速”。

  同日,北京二中院还适用“二审独任制”审理了1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和1起租赁合同纠纷。

  相关规定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五、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十九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第一审或者第二审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至(五)项或者第(九)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由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已经作出的诉讼行为继续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第二十条 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的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的案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独任法官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不服民事裁定的;

  (二)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