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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法院通报“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提示:理性区分“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本站发表时间:[2018-09-26 ]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 田婧

只要向法院申请执行,就可以拿回被借走或拖欠的钱,“执行不能”就是法院执行不力。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误解是因为很多人混淆了两个很关键的概念:“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9月20日上午,北京西城法院召开“执行不能”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提示社会公众加强风险意识,正确认识 “执行不能”。“‘执行不能’是客观的法律现象,绝非‘法律白条’,法院采取程序上的终结本次执行的方式结案,但依然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加强司法救助等相关工作。”西城法院政治处主任魏立新说道。

八旬老人长期瘫痪在床 案件无法执行裁定终本

“执行难”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解决“执行难”目的是要通过强有力的执行措施,使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内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属于“执行不能”。

何某2015年1月27日到某医院急诊处就诊,次日转入某医院ICU科住院治疗,其子女对何某不管不顾,亦未缴纳相关医疗费用。医院遂将何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何某给付医院2015年6月27日至2017年3月22日期间的医疗费2万余元,2015年3月5日至2017年2月28日期间的护理费近9万元。因何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故医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某系80多岁的高龄老人,半植物人状态,长期瘫痪在床。西城法院未查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亦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决定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程序并非将其束之高阁置之不理,而是将其纳入终本案件管理库,由系统定期自动开展复查,确保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跟踪式监控。实践中,已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通过法官、申请人和多方力量的共同努力,也有部分案件通过后续恢复执行得以推进。

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 终本案件起死回生

张某与宋某原系朋友关系,宋某自2014年7月始陆续向张某借款40余万元,一直没有还款,张某起诉宋某经法院判令宋某偿还张某本金利息共计42万余元。2017年张某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宋某名下无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账户存款被依法冻结扣划,宋某本人下落不明,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张某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称宋某在浙江舟山有一处房产,已被舟山某区法院查封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向西城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房屋拍卖款。西城法院立即予以恢复执行,并向舟山某区法院送达参与分配函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最终分配到案款16万余元,案件得以部分执行到位。

联合多方惩戒发力 终本案件得以执结

2017年,西城法院与西城工商分局建立执行联动机制,西城法院将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报送工商分局,依托西城区企业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对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刘先生于2015年7月8日入职北京某互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一直拖欠其工资。经劳动仲裁委裁定公司支付刘先生工资等1万3千余元。2016年5月,申请人刘先生向西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承办法官前往被执行公司注册地进行调查,已是人去楼空。法院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3月份,被执行人因亟需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被工商部门告知受到联合惩戒机制的限制,无法办理,遂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履行义务,并申请解除相关工商联合惩戒措施,目前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为从源头上减少“执行不能”案件,西城法院执行法官提示大家,从以下三方面着手,保护好自身合法权益: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事前充分关注和预判可能导致无法实现债权的各类风险点,慎重决策;2、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提起诉讼,并在诉前、诉中阶段就申请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明确财产线索进行保全,降低后续的“执行不能”风险;3、进入执行程序后,要积极、主动搜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为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提供便利。


[供稿单位: ]   [责任编辑: 郜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