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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二中院首开执行监督“云庭”

本站发表时间:[2020-03-27]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为妥善推进疫情期间的执行裁判工作,及时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日前,北京二中院通过北京云法庭,“云审判”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引起的执行监督案件。

  该案自2017年进入诉讼,当事人历经一审、二审取得胜诉,在进入执行程序后的两年时间里未获得赔偿。当事人姚某、荆某认为执行法院已经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却未采取任何处置措施,心生疑惑且心急如焚,故向二中院提起执行监督,要求尽快拍卖涉案房屋。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谢恩品的主持下,合议庭一方面仔细询问、耐心倾听,让当事人充分表达全部诉求和事实理由;另一方面辨法析理,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充分释明了不能处置涉案查封房产的原因以及执行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

  本案是一起执行监督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监督程序主要针对执行法院有条件执行而怠于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执行法院已经采取了执行措施,但未取得相应成果的情况,这属于执行不能的范畴,而不是怠于执行,不属于应当监督的情形。经过明法析理,当事人对执行法院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有了更全面的了解,也对执行监督程序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为本案的后续处理和执行奠定了坚实基础。

  经过庭审,当事人由焦虑不解到平和恍然,理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不易,增加了对法院执行工作的认同,表示愿意全力配合法院工作。

  当事人对法院在疫情防控时期,组织远程庭审,倾听百姓辛酸事,大大缓解了自己内心的焦虑不安,使自己在感受公平正义同时,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情。

  法条链接

  一、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首先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将保全财产移交已进入执行程序的另案轮候查封法院执行:(一)首先采取保全措施法院消极执行,超过三个月未对保全财产采取变价处分措施的;(二)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