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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诉讼中的送达程序

本站发表时间:[2020-04-0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李庆一

  在美国的民事诉讼中,所谓送达程序指的是当法院确认自己有权审理某个案件的时候便必须保证被告能得到关于此案即将开始的充分告知,从而使得他能够有机会按时出庭应诉并针对原告的指控提出抗辩意见,这种保证通常是通过一套经由法律预先规定的将法院的传票(summons)和原告的起诉状(complaint)送达给被告的程序实现的。如果未按照法律要求的方式方法实施送达,或是在执行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过程中出现了瑕疵,都可能导致被告获得的告知不充分以及出庭应诉的机会受损,此时被告受宪法保护的程序正当权力便遭到了损害,法院原先以及得到确立的管辖权也会因此动摇。

  由于给予被告充分的告知和应诉的机会是个宪法性的要求,所以各法院在考虑送达程序问题时均有可以参照的成文法条款,一般州法院都会遵照本州的长臂法案及其它相关法条,而联邦法院则有《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第4条作为基本原则,当然所在州的法律规定对联邦法院也是具有指导意义的。通常来讲,目前已经得到法律认可的送达程序可被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当面送达(personal service),是指当面将法律文书亲手交给被告本人(in-hand delivery)的送达方式,这在过去曾经是唯一被法院所认可的程序,直到今天也是最安全可靠最不容易引发争议的送达程序。当被告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公司或政府机构的时候,将法律文书当面交给其制定接收的代理人就可视为适当地履行了告知义务。公司里面负责接收法律文书的代理人往往是公司的总经理或高级职员,而政府机构的代理人则是部门首长。

  (2)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是伴随着现代法律制度发展起来的一种替代性质的送达程序,指的是如果实施当面送达存在着不可克服的障碍,或是被告通过隐匿逃避等手段来故意避免当面送达的实施,法律或法院规则会授权采取某些其他的送达手段来达到给予被告充分告知的目的。常见的替代送达手段有留置送达、张贴送达及邮递送达这几种。

  (3)推定送达(constructive service)是专门针对那些无法确定身份的被告而发展起来的送达程序。试想,假如你不知道被告姓名和住址的话, 如何能对他实施当面或替代送达呢,于是一种新的推定送达的方法被创设出来,现在你可以通过登报告知的方法来进行送达,法律推定被告是应该能够看到刊登在报纸上的这些信息的。当然,如果实际情况是你知道被告的姓名或住址,或是通过一定的能力便可以知道,那此时对被告实施推定送达将会被法院认为是不充分的。

  除了上述的这三种送达程序以外,还有两种特殊的情况值得简单提一下。一种情况叫做送达豁免(immunity from service),说的是过去有些法域为了吸引外州当事人到本州来积极应诉便免除了他们承担送达的义务,不过这种现象随着各州长臂法案的逐渐完备已经越来越难得看见了。另一种情况是审前财产扣押(prejudgment seizures),指的是原告为了迫使被告出庭应诉或是确保被告有足够的财产支付赔偿而在被告被给予充分的告知之前就将已掌握的被告财产予以扣押的情形。为了不至于造成对宪法的违反,各州都制定了相应得成文法来规定可以实施审前财产扣押的具体条件,联邦层次的规定可见于《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的第64条。

  总而言之,美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这么重视送达程序的原因在于希望通过给予被告充分告知及应诉机会来贯彻宪法第14条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但正当程序保障的只是被告在诉讼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受损害,而并非是权利的具体实现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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