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威体育

首页 > 文化 > 博览 > 视野

西方国家议会豁免权制度的起源

本站发表时间:[2021-06-0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赵晓琳

  西方国家的议会豁免权制度,即我国的人大代表的权利保障制度,该制度是随着议会制度的完善而不断发展演变的。议会制度到今天已经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代议制理论逐步成熟。根据国外的研究成果,议会豁免权主要包括言论免责权与不受逮捕权(严格意义上的豁免权)两个方面。

  议会豁免权通常被视为议会的一种特权,英国下议院秘书长在对议会特权作界定时指出:鉴于两院履行职责无不需要其议员不受妨碍的服务,因而每一议院皆要求设立特权以对其议员予以保护,并证明其权力和尊严。议会豁免权的英文表述为“parliamentary immunity”,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代表提供了双重保护:第一,在代表履行职责时,对其投票和发表的观点不承担责任;第二,未经代表所属议会的授权,禁止对代表予以拘留或法律诉讼。

  对于议会豁免权的两个方面,各国运用不同的名称来表述。豁免权的第一个方面,多被称为言论免责权,即“freedom of speech”或“non-liability”,第二个方面,它被视作严格意义上的豁免权(immunity in the strict sense),多用“immunity”或“inviolability”表述,但各个国家的称谓也不尽一致。

  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虽然对该权利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其称谓却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学者们在研究中也是莫衷一是,大抵有三种表述,即“不受逮捕权”、“人身保护权”和“人身特别保障权”。但前两个概念有不妥之处。首先,“不受逮捕权”应当指基于某种特权,而享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逮捕的权利,但这与本权利不符,因为这一权利并不是说代表有绝对不受逮捕的特权,而只是说在对代表予以逮捕时需要增加一项特别程序,即代议机关的批准。而且,该权利的内容并不局限于不受逮捕一种措施,通常还包括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次,“人身保护权”不能将其与普通公民的人身权利相区分。因而, “人身特别保障权”,更能突出代表人身权的特殊性,也更加切合它的性质。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指不经过代议机关的批准,不得对代表采取逮捕、拘禁、审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该权利并不意味着代表有超越于法律的特权,而是说对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需要增加一项程序限制,即代议机关的批准。

  议会豁免权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六世纪,英国就有对参加“贤人会议”者,不可对其加以留难或损伤的传统。在议会制度初期,议员的人身特别保障权被看作是英王的恩赐,每届议会开始之前,下议院院长向国王提出请求,由国王授予议员言论免责及不受逮捕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并不稳定,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王。直到1314年,爱德华二世颁布法令,禁止法庭判决拘禁议员,从而致使其无法参加议会会议。该法令确立了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其人身不受逮捕的原则。1626年4月18日,英国上议院通过决议,规定上议院议员,在议会会议期间,除犯叛逆罪、重罪及妨害治安罪外,非经上议院的决定,或有上议院的命令,不得予以拘留或限制其自由。1675年,下议院也通过了类似的决议,不过对议员的保障期间仅为议会会议期间及开会前后的40天内。议员因刑事犯罪而被逮捕,须通知所属议院的议长。

  随着议会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英国的这一做法也被其他国家借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1787年)中,明确规定了议员的人身特别保障权,其第一条第六款规定:两院议员除犯叛国罪、重罪以及扰乱治安罪外,在出席各该院会议及往返各该院途中,有不受逮捕之特权。随后,各资本主义国家纷纷效仿,用宪法确认对议员的人身保护。《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791年)规定:国民代表不可侵犯:对于刑事案件,他们得因为是现行犯或根据收押票而被扣留;但必须立即通知立法议会;而且只有在立法议会决定认为适于控告之后始得继续追究。此外,德国、日本等国也有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对代表进行人身权利的特别保障,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专利,这一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中也有体现。《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1936年)规定: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同意,在苏联最高苏维埃闭会期间非经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同意,不受审判或者逮捕。此后,以苏联为中心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中的很多国家也为代表的人身特别保障权提供了宪法保障。

  在代表人身特别保障权制度建立之初,法律对代表的人身权利保护有严格的限制,但在今天,代议机关力量不断壮大的同时,也为代表提供了更广泛的人身保护。首先,从保护时间来看,由最初的“议会会议期间及来往于议会途中”逐步扩展到“代表的整个任期之内”。第二,从保护主体来看,由只保护中央或联邦代议机关代表发展到对地方代议机关的代表也进行相同保护。第三,从保护范围来看,由狭隘的禁止拘留和审判扩大到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第四,从实施程序来看,各国法律对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进行了更为详细地规定。这些变化反应了当代社会对代表的尊重,以及对代议制民主理念的推崇。


[供稿单位:]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