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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系的证据失权制度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18]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程序的显著特点是一审程序明显地可以分为审前程序(pretrial)与庭审程序(trial)两个阶段。审前程序主要目的便是通过“争点的限缩与特定”为庭审阶段做准备,实现集中审理主义。自1938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修订以来,在审前阶段中肩负这一重要使命的便是开示程序(Discovery)和审前会议(Pretrial Conference)。前者主要是当事人双方从对方及第三者获取有关案情的信息和收集证据的程序,其背后的深层价值理念是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强有力手段,以确保司法竞技主义下的当事人双方攻击防御的“武器平等”与“公平竞技”,并最终提高实体裁判的妥当性。后者则是法官为了加强案件管理(case management),克服证据开示程序被滥用所带来的成本高昂、诉讼迟延等弊端,根据其程序裁量权,而召集双方当事人召开的会议,主要分为“日程安排会议”(scheduling conference)和“最后一次会议”(final pretrial conference),第一次日程安排会议往往在发现程序的初期或开始前召开,法官一般会在会议中作出“日程安排命令”(a scheduling order), 包括确定准许提出证据的合理期限、完成开示程序的期限等准备活动的大体日程,以加快诉讼进程。而最后一次会议则在赋予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开示程序收集相关事实证据后,在临近开庭的合理时间,法官把双方当事人召集到一起会晤,就案件争点以及双方准备在法庭上提 出的证据名单等进行协商,以限缩、特定有必要在庭审程序中进行实质审理的争点。在最后一次审前会议终结也即审前程序终结之时,法官应当根据审前会议的协议结果,发布“审前命令”(pretrial order)把庭审程序阶段将要提交的证据和审理的争点等事项固定下来,防止庭审中当事人之间的突袭。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第5款的规定,这种“审前命令”的内容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庭审阶段双方当事人不得再随意对已决定的争点和证据等加以变更,除非为了防止“显失公平”(manifest injustice),否则法官不得对该命令进行修改。

  因此,从英美法系的制度语境来看,审前命令从实际效果上,排除当事人在审理阶段提出未在审前程序中提出的攻击防御方法,从而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施以较为严格的失权制裁。对于在“显失公平”(manifest injustice)的例外许可情形下,法官方可修正审前命令,允许当事人提出审前命令范围之外的攻击防御方法,则是由法官在具体个案中综合权衡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后作出裁量,而法官此时考量的重心则在于允许该逾期提出的攻防是否会对对方当事人造成突袭(surprise)或者损害/偏见(prejudice),以及不允许该攻防是否会对该当事人造成不公平的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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