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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外商投资享受优惠制度的相关法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2]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及历史传统的差异,在吸引外商外资方面,各国选择的外商投资制度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在吸引外资方面,俄罗斯给予各国投资者的优惠措施非常有限,加之对俄罗斯法律制度的不了解,能够真正享受其优惠制度的外商投资就更少了。

  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110条之规定,外国商品在进入俄罗斯时要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关税的税率在5-15%,而增值税的税率为10%或者18%。对于进口商或者外国投资者而言,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无疑会增加成本,所以,必须要将其合理规避。

  目前,根据俄罗斯联邦政府于1996年7月23日颁布的883号政府令(《关于由外国投资者作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出资而进口的商品在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时的优惠措施》,以下简称“883号政府令”),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关税优惠;根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50条第1款第7项,外国投资者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与上述优惠措施相关的法律文件还有1993年5月21日的《俄罗斯联邦关税法》第34和37条。

  根据883号政府令的有关规定,进口商品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按照外商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1、必须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不低于10%)注册资本的出资,而且是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根据俄罗斯民法典,只有赢利性的无限合伙、有限合伙、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注册资本,其外国股东或者合伙人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而非赢利性的各种组织没有注册资本。所以,即使非赢利性是与外商合资的,其投资人也无法根据883号政府令享受关税优惠。2、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是非消费税商品,如果该商品按照俄罗斯法律需要征收消费税,则不能作为实物出资享受关税优惠。需要征收消费税的商品见《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第181条。3、作为出资的实物商品必须属于主要生产资产,而主要生产资产的界定主要参照俄罗斯联邦标准化委员会1994年12月26日的第359号令和俄罗斯联邦财政部2001年3月30日的第26H号部长令。根据俄罗斯财政部1998年7月29日发布的关于会计记账的部长令,价值低于俄罗斯最低工资100倍以下的物品,不属于主要生产资产。因此,也无法享受外商实物出资的关税优惠。4、实物出资商品的进口时间必须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文件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全部出资的交付必须在国家登记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登记时的首期交付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50%,而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其在国家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的首期实际交付出资不得低于50%。5、实物出资商品的价格不能高于章程等公司登记文件中约定的出资,否则,超过部分要依法缴纳关税。

  根据《俄罗斯联邦有限责任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如果股东以非现金出资支付的股权价格超过申请公司国家登记时最低工资的200倍以上时,则该非现金出资要由独立的具有评估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股东对该股权协商的价格不能高于评估机构对该非现金出资的评估价格。评估结构由申请人自己聘请,海关等政府主管部门不指定也不推荐评估机构。根据《俄罗斯联邦股份公司法》第34条之规定,在股份公司设立时实物出资的价格由股东商定,但在以实物支付增发股票时,实物的价格由董事会依法确定,但董事会要根据市场价格来认定,而市场价格必须由第三方评估价格认定。

  在实际执行中,最容易引起纠纷的主要与上述第4项条件有关。根据俄罗斯关于公司注册的规定,公司在修改章程并进行国家登记时,国家登记机关要求提供实际出资到位的证明,而外国投资者在办理进口手续时,海关又要求提供公司章程修改已经进行过国家登记的证明,两者相互矛盾,令投资者无所适从。

  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主要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相对于关税优惠而言,增值税的优惠对权利受惠的主体没有特殊要求,不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还适用于所有在俄罗斯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只要该设备是用于注册资本的出资。2、增值税对实物出资的商品有严格的限制,只能是工艺性设备或者该工艺性设备的组成部分或者备用配件。《俄罗斯联邦税法典》并没有详细规定工艺性设备的概念和种类,在实际中主要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2001年2月7日颁布的第131号部长令执行,该文件附件1是关于工艺性设备的清单。如果进口设备不在该清单之列,则必须向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提出申请,取得该设备为工艺性设备的正式鉴定书。3、如果设备的价格高于150万卢布,则必须要有俄罗斯海关总署的鉴定书。

  由于外商用于出资的实物商品在进口时享受了优惠,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法典》第151条之规定,这些商品仍为外国商品,属于有条件放行商品,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放行之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监管海关提交会计证明,证明该商品已经计入该企业的主要生产资产,该注明要由总经理、会计签字,并且要加盖公章。这些商品不得出售转让,否则要补交所有的关税和增值税。那么,这些商品是否可以出租或者作融资租赁呢?根据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1999年1月25日的复函,出租是可以的,“将作为注册资本出资而进口的商品进行出租不能视为将其用于与据以取得关税不一致之用途,因为根据现行民事法律租赁并非商品的销售,且已经出租的商品仍然在租赁方的资产负债表中”。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中要避免规定租赁物的所有权在一定时间后转归出租人所有,租赁物的实际转让将视为违反监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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