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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简介

本站发表时间:[2021-09-23] 来源:北京法院网 作者:

  法学的历史长河中,作为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之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分析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奥斯丁和哈特等人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事实理论和分离理论,为更好地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起源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前,人们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常以道德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法律有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研究的多是应然的法,即法律所应达到的人们所追求的目的。自然法学派的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国家。但是到了19 世纪,这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被边沁攻击为虚构和荒谬的。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也认为,研究法律就应当研究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把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排除出去,不管这种法是好是坏。实证主义渗透到法学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并且,社会契约又曾经被拿破仑暴政所利用,所以,人们开始对国家性质及其正当性重新考虑。由于这一系列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原理

  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如同边沁一样,奥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学,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高标准。虽然,功利原则是一个伦理学原则,但是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但是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奥斯丁所主张的这种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区分的观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根据这种观点,法学家所关注的只是实然意义上的法律,而仅有立法者或伦理哲学家才应当去关注应然意义上的法律。分析法学家们都认为,实在法与理想法或正义法无关。根据奥斯丁的理论,实在法最为本质的特征乃是他的强制性或命令性。法律被认为是主权者的一种命令。首先,命令包括一种希望或一种恶。其次,命令包含了责任、制裁和义务。命令和责任是相关的术语,换言之,责任存在的地方,就存在一种命令;存在命令的地方,就产生一种责任。在命令被违背和责任被违反的情况下可能会产生的邪恶,经常被称之为制裁。基于恶并实施命令和责任的、因不服从命令而发生的恶,经常被称为惩罚。这里的命令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或规则;一类是偶然或特殊的命令。命令“一般地”强制某种类的作为或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一个法律或规则。但是,命令强制一个“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它“特殊地”或“个别地”决定作为或不作为,这个命令就是偶然的或特殊的命令。同时,奥斯丁也承认,法律是一种命令也存在一些例外,其中包括:(1)立法机关对实在法的“解释”;(2)废除法律之法和免除现存责任之法;(3)非完善的法律,非完善义务的法律。

  哈特的分析实证主义原理

  分析法学派的另一位重要人物哈特继承和批判了奥斯丁的一些思想,提出了法律规则说,即所谓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方式。哈特法律规则的出发点,是在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非任意性的。哈特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也是基于这个出发点,但是,与其理论是不一样的,奥斯丁理论表现出来的是“被迫去做”,而他的理论是“有义务去做”,因此,“义务”的观念乃是哈特理论的出发点。同时,哈特在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也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说,法律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都实际地受到特定社会集团的传统道德、理性的深刻影响,也受到超前道德观念的影响。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结论说,法律必须与道德或者正义相一致。一个实证主义者对待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这样的一种观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的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学流派,有其独特的特点。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一种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所谓描述性的法律理论,指的是法律实证主义试图通过对实在法的描述性分析来揭示法律体系的特征,并试图通过描述性理论来建构法的体系,从而使法律变成一门“科学”。奥斯丁认为,只有描述性的理论才是法律科学的研究对象。哈特在《法律概念》一书中称自己的理论为“描述性社会学”,试图将自己的理论和规范性法理学划清界限,从而对法律系统作一个描述性的说明。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的研究对象限制在实在法的领域。分析实证主义产生以前实在法和自然法是和谐存在的,但是法律实证主义出现以后打破了这种和谐,它试图将自然法从法的领域中驱逐出去,试图将价值判断排除在法理学研究范围之外。奥斯丁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实在法,亦即我们严格使用的“法”一词所指称的规则,是“准确意义上的法”。

  3.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者大多重视逻辑分析的方法。奥斯丁通过定义的方法来明确“法”的概念。凯尔逊试图用逻辑公理化的方法建立“法律规范的逻辑”。凯尔逊认为,逻辑对法律系统起着保护作用,可以避免外来因素的入侵,同时,它还是纯化法律科学的工具。哈特认为,司法决定过程从本质上是理性的事业,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逻辑演绎,直觉只是在较小的意义上起作用。

  总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重视利用分析的方法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进行研究,是关于法的一种描述性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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